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4號原 告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芷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