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14號聲 請 人 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孟昭安律師 相 對 人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是得為停止執行之事由為「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即所謂「須有避免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等情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認有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9號裁定參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民國98年9月14日海營工產字 第0980004487號函通知聲請人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等事由,擬將聲請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處分。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申訴,遭審議判斷駁回後,業已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審理中。本件確尚有諸多疑義,現既已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相對人仍以99年6月25日海營工產字 第0990003402號函通知將對聲請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則在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之公告停權時間,聲請人不僅商譽受損重大,並將喪失參與政府採購之權利,影響公司營生;且若聲請人行政訴訟將來勝訴確定,聲請人受損之商譽,及公告停權期間所喪失參與政府採購之權利,業已無法回復,確實具有難以回復及急迫情形。為此聲請裁定在本案訴訟(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6號)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 三、經查,相對人係以聲請人承包「劍龍乾塢及3號浮塢週邊港 域浚深工程」採購案,因有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等事由,乃以98年9月14日海營工產字第0980004487號函 通知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第10款及第12款 規定,將聲請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申訴,經審議判斷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部分 ,申訴不受理;同條項第10款部分,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同條項第12款部分,申訴駁回。相對人再以99年6月25日海 營工產字第0990003402號函通知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 定,將聲請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此有相對人99年6月25日 海營工產字第0990003402號函附本院卷第8頁可稽,並經本 院調閱上開99年度訴字第336號卷宗查明屬實。按政府採購 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廠商經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規 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自刊登之次日起1年內不得參加投 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件聲請人雖因原處分之執行,於1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機關採購之相關投標,惟此舉並 非撤銷聲請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聲請人仍得本其營利事業登記項目,於市場上繼續經營其業務,因此原處分之執行非必然使聲請人之營運受有難以回復之嚴重影響。故聲請人以相對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其不得參與政府機關相關標案,嚴重影響公司營生云云,純係聲請人主觀設限營業對象為政府機關之結果,自無足採。再者,縱將來聲請人本案訴訟如獲得勝訴,其因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而遭停權結果,所導致聲請人1年內無法參與公共工程等投標 之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即不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之情。至於廠商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嗣若經判決撤銷該處分,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 款但書規定即應註銷前開刊登,聲請人如因而商譽受損,亦得依民法請求賠償,自難謂有聲請人之信譽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之情形。是依首揭說明,自難謂本件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從而,本件聲請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2項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