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助費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高津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44號上 訴 人 高津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芸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間補助費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244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