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建築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8號原 告 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 被 告 臺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縣長 參 加 人 丙○○ 1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指定建築線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8年3月3日向原處分機關臺南縣關廟鄉公所申請指定坐落台南縣關廟鄉○○○段398、399、401地號土地 之建築線,其中398地號土地北側面臨丙○○所有同段398-9地號土地,而398-9地號土地已於98年1月21日經被告認定為現有巷道。丙○○不服,於98年3月13日申請將398-9地號土地分割為398-9、398-11地號土地,惟原處分機關仍以分割 前398-9地號土地既經被告認定為現有巷道,嗣後所分割出 之398-11地號土地亦同屬現有巷道為由,准以398-11地號土地境界指定建築線。丙○○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南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丙○○就398-11地號土地是否為現有巷道之爭議,已另案提起訴願,且經內政部98年10月28日台內訴字第0980195765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在案,從而,系爭指定建築線處分,亦應撤銷為由,將系爭指定建築線之原處分撤銷,責由臺南縣關廟鄉公所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以訴願決定機關臺南縣政府為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件訴訟結果,第三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