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管理費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0號原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麗環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沈榮津 處長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黃致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管理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