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事件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40號原 告 成大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祿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 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依同法第236 條規定,簡易程序適用上開通常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元卻未繳,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