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6號原 告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嘉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