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22號原 告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嘉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22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