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65號原 告 黃國鎮即鑫旺商行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