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1號原 告 全方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崑明 上列原告因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原告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即蓋有全方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