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98號原 告 展曳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隆昌 訴訟代理人 謝碧玉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 ,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同法第13條第1項、第237條之2亦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為交通裁決事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豐原區,原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大安區,而本件之違規行為地依卷附裁決書,在國道1號北上357公里處高雄市仁武區,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範圍。 三、綜上審查,均非本院管轄範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