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東進、許世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 告 許世正 李茂彰 陳虹秀 呂洪好味 本件原告因被告許世正、李茂彰、陳虹秀、呂洪好味刑事詐欺等案件(99年度易字第2528號),對上列4 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以呂自強、李虹靜為共同被告部分,因二人就此與原告請求相關部分,已經刑事無罪判決,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