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號,原案號:100年度審交易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徐愷呈 沈妙玲 徐德勝 被 告 張龍現 互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損害賠償案件(100年度交簡字第4390 號,原案號:100年度審交易第7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