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許瑞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48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69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瑞祥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㈠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又犯詐欺得利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偽造「張嘉慶」署押肆拾參枚,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 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 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1頁背面、第22頁),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三、按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可供通訊使用,且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可轉讓性,而有相當之財產價值,依電信公司一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雖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之所有權仍屬於電信公司本身,卻得因私下之出售、轉讓行為而造成事實上所有權之移轉,故SIM 卡得以刑法中詐欺取財罪之「物」論之;而通話服務不具有財產交易價值,非屬財物,而係電信公司與申請人依據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所定之契約,申請人得要求電信公司對於申請人租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通話服務,而電信公司信賴申請人願意繳交通話服務產生之費用,而提供申請人與他人溝通之便利管道,故電信通話服務應屬利益之一種。是核被告許瑞祥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多次於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應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以所持如附表㈠所載申辦行動電話文件,分別向中華電信公司、威寶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電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遠傳電信公司之承辦人員行使,以申請取得行動電話SIM 卡共計23張,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檢察官雖於論罪法條欄漏引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名,然被告上開詐騙取得行動電話SIM 卡之事實,與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仍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所犯如附表㈠編號2 及3 、編號6 及7 、編號8 及9 、編號16及17、編號19及20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其犯意均屬單一、時間密接,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18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4次詐欺得利罪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竟持張嘉慶之國民身份證、全民健保卡申辦多支行動電話門號,足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公司、威寶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電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遠傳電信公司,行為誠屬不該,且於短時期內冒用被害人張嘉慶名義詐騙SIM 卡多起後復使用該門號而詐得不法利益,影響被害人張嘉慶及上開電信公司之權益甚鉅,其情節非輕,故所為不宜輕縱,量刑不宜過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被告每次犯行所造成損害或其所獲利益之大小,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侵占遺失物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復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所諭知之宣告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以達罰當其罪之目的,並令被告心生警惕之效果,檢察官就每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得利犯行,均求處有期徒刑7 月等語,稍嫌過重,併此敘明。末扣案之偽造署押43枚,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 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7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件案經檢察官王清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邱家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㈠ ┌──┬──────┬─────────────┬────────────┬──────┬───────┬───┬─────────┐ │編號│時間 │地點 │偽造之文件 │行動電話門號│行使之電信公司│偽造簽│主文欄 │ │ │ │ │ │ │ │名數量│ │ ├──┼──────┼─────────────┼────────────┼──────┼───────┼───┼─────────┤ │ 1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請書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 │ 2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請書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署押肆枚,均沒收│ ├──┼──────┼─────────────┼────────────┼──────┼───────┼───┤。 │ │ 3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2枚 │ │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 │ │ │ │ │ 請書 │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 │ ├──┼──────┼─────────────┼────────────┼──────┼───────┼───┼─────────┤ │ 4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3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請書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署押參枚,均沒收│ │ │ │ │3.申購優惠專案手機同意書│ │ │ │。 │ ├──┼──────┼─────────────┼────────────┼──────┼───────┼───┼─────────┤ │ 5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三民區○○○路375號 │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十全特約服務中心)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6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253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民權直營服務中心) │2.無約暢打專案同意書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肆枚,均沒收│ ├──┼──────┼─────────────┼────────────┼──────┼───────┼───┤。 │ │ 7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清區○○○路253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 │ │ │ │(高雄民權直營服務中心) │2.暢打專案同意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苓雅區○○○路246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三多直營服務中心) │2.好康半價單門號專案同意│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書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署押肆枚,均沒收│ │ 9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苓雅區○○○路246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 │ │ │ │(高雄三多直營服務中心) │2.好康半價單門號專案同意│ │ │ │ │ │ │ │ │ 書 │ │ │ │ │ ├──┼──────┼─────────────┼────────────┼──────┼───────┼───┼─────────┤ │ 10 │99年2月6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243之2│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號 │務服務申請書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高雄林森)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 │ 11 │99年1月21日 │高雄縣鳳山市○○路148之1-3│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號 │務服務申請書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高雄鳳山)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 │ 12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左營區新庄仔179號1樓│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高雄巨蛋)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3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區○○路42號 │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楠梓建楠Ⅱ)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4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243之2│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號 │務服務申請書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高雄林森)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 │ 15 │99年2月23日 │高雄市三民區○○○路123號1│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2樓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高雄自由)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6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區○○街209號1樓│申請書 │0000000000 │亞太電信公司 │2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建賢企業行鼎山分店) │專案同意書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17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區○○街209號1樓│申請書 │0000000000 │亞太電信公司 │2枚 │」署押肆枚,均沒收│ │ │ │(建賢企業行鼎山分店) │專案同意書 │ │ │ │。 │ ├──┼──────┼─────────────┼────────────┼──────┼───────┼───┼─────────┤ │ 18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前鎮區○○○路187號1│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亞太電信公司 │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樓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高雄三多直營店)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19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區○○路116號 │1.24手機方案第三代行動電│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3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遠傳鳳山光遠門市) │ 話服務申請書(限制型)│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書│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署押陸枚,均沒收│ │ 20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鳳山區○○○路262號 │1.24手機方案第三代行動電│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3枚 │。 │ │ │ │(遠傳鳳山門市) │ 話服務申請書(限制型)│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書│ │ │ │ │ ├──┼──────┼─────────────┼────────────┼──────┼───────┼───┼─────────┤ │ 21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458號1│申請書 │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樓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巨霖科技通訊」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2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458號1│申請書 │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1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樓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巨霖科技通訊行」 │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 │ │ │ │」署押壹枚,沒收。│ ├──┼──────┼─────────────┼────────────┼──────┼───────┼───┼─────────┤ │ 23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前鎮區○○○路490號1│1.無線飆網775限30月租8折│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3枚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樓 │ 優惠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前鎮草衙特約服務中心) │ 申請書 │ │ │ │扣案之偽造「張嘉慶│ │ │ │ │2.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 │ │ │ │」署押參枚,均沒收│ │ │ │ │ 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 │ │ │ │。 │ └──┴──────┴─────────────┴────────────┴──────┴───────┴───┴─────────┘ 附表㈡ ┌──┬──────┬──────┬────────┬──────┬─────┬───────────────┐ │編號│門號 │申辦時間 │電信公司 │產生通信費用│備註 │主文欄 │ ├──┼──────┼──────┼────────┼──────┼─────┼───────────────┤ │ 1 │0000000000 │99年1月28日 │中華電信公司 │2,848元 │不含違約金│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2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中華電信公司 │2,295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3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遠傳電信公司 │3,019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4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遠傳電信公司 │2,163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5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遠傳電信公司 │710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6 │0000000000 │99年2月9日 │威寶電信公司 │10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7 │0000000000 │99年2月9日 │威寶電信公司 │10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8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威寶電信公司 │1,672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9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威寶電信公司 │1,605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10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亞太電信公司 │1,535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11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亞太電信公司 │5,933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2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台哥大電信公司 │2,897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13 │0000000000 │99年2月6日 │台哥大電信公司 │14,594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14 │0000000000 │99年2月9日 │台哥大電信公司 │4,494元 │同上 │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33697號 被 告 許瑞祥 男 1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168巷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瑞祥於民國99年1月20日,拾獲張嘉慶所有之皮夾乙只( 內有新台幣【下同】2,000元、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物)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將其皮夾內之現金2,000元 ,予以侵占入己。 二、許瑞祥復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1所示之時、地,偽造「張嘉慶」之簽名,並檢附上 開所拾得之張嘉慶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張嘉慶名義偽造如附表1所示之文件,持向電信公司行使 之,以申辦手機門號及無線上網服務,足生損害於張嘉慶本人及該等電信公司。 三、另許瑞祥取得電信公司核發張嘉慶名義之門號SIM卡後,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使用如附表二電信公司之電信服務,使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係張嘉慶本人而予以提供服務,經被告使用該門號撥打或上網後,致電信公司無法追償該費用,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失,許瑞祥亦因此獲得該電信服務之利益。嗣張嘉慶接獲電信公司申辦門號確認通知後,始知悉遭冒名申辦門號,經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張嘉慶、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電信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信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訴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 ┌───┬───────────┬─────────────────┐ │ 編號 │ 證據方法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許瑞祥於警詢時及本│全部犯罪事實。 │ │ │署偵查中之自白 │ │ ├───┼───────────┼─────────────────┤ │ 2 │告訴人張嘉慶於警詢時之│全部犯罪事實。 │ │ │指訴 │ │ ├───┼───────────┼─────────────────┤ │ 3 │告訴代理人華皇傑於警詢│被告冒以張嘉慶名義申辦如附表1所示 │ │ │時之指訴 │台哥大電信公司手機門號及使用如附表│ │ │ │2所示台哥大電信公司所提供之電信服 │ │ │ │務等事實。 │ ├───┼───────────┼─────────────────┤ │ 4 │告訴代理人陳怡婷於警詢│被告冒以張嘉慶名義申辦如附表1所示 │ │ │時之指訴 │亞太電信公司手機門號及使用如附表2 │ │ │ │所示亞太電信公司所提供之電信服務等│ │ │ │事實。 │ ├───┼───────────┼─────────────────┤ │ 5 │告訴代理人吳瓊雅於警詢│被告冒以張嘉慶名義申辦如附表1所示 │ │ │時之指訴 │威寶電信公司手機門號及使用如附表2 │ │ │ │所示威寶電信公司所提供之電信服務等│ │ │ │事實。 │ ├───┼───────────┼─────────────────┤ │ 6 │告訴代理人朱陳怡於警詢│被告冒以張嘉慶名義申辦如附表1所示 │ │ │時之指訴 │遠傳電信公司手機門號及使用如附表2 │ │ │ │所示遠傳電信公司所提供之電信服務等│ │ │ │事實。 │ ├───┼───────────┼─────────────────┤ │ 7 │告訴代理人蕭當興於警詢│被告冒以張嘉慶名義申辦如附表1所示 │ │ │時之指訴 │中華電信公司手機門號及使用如附表2 │ │ │ │所示中華電信公司所提供之電信服務等│ │ │ │事實。 │ ├───┼───────────┼─────────────────┤ │ 8 │如附表1所示各門號申請 │被告冒以張嘉慶名義申辦如附表1所示 │ │ │書各1份 │之手機門號之事實。 │ ├───┼───────────┼─────────────────┤ │ 9 │1.0000000000繳費通知4 │被告欠費之事實。 │ │ │ 紙 │ │ │ │2.0000000000繳費通知3 │ │ │ │ 紙 │ │ ├───┼───────────┼─────────────────┤ │ 10 │1.0000000000電信費帳單│被告欠費之事實。 │ │ │ 1份 │ │ │ │2.0000000000電信費帳單│ │ │ │ 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嫌、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文書後,復進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應論以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1編號2、3 所示、附表1編號6、7所示、如附表1編號8、9所示、如附表1編號16、17所示、如附表1編號19、20所示之2次行使偽造 私文書行為,其犯意單一、時間密接,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各次詐欺得利罪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偽造如附表1所示申請文件上之「張嘉慶」署押,請 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檢 察 官 廖 偉 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 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編號│時間 │地點 │偽造之文件 │行動電話門號│行使之電信公司│偽造簽│ │ │ │ │ │ │ │名數量│ ├──┼──────┼─────────────┼────────────┼──────┼───────┼───┤ │ 1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 │ │ │ │ 請書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 ├──┼──────┼─────────────┼────────────┼──────┼───────┼───┤ │ 2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 │ │ │ │ 請書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 ├──┼──────┼─────────────┼────────────┼──────┼───────┼───┤ │ 3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 │ │ │ │ 請書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 ├──┼──────┼─────────────┼────────────┼──────┼───────┼───┤ │ 4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區○○路200號 │1.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 │0000000000 │中華電信公司 │3枚 │ │ │ │(高雄營運處) │ 信業務(租用/異動)申 │ │ │ │ │ │ │ │ 請書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 │ │ │ │ │ │ │ │3.申購優惠專案手機同意書│ │ │ │ ├──┼──────┼─────────────┼────────────┼──────┼───────┼───┤ │ 5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三民區○○○路375號 │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1枚 │ │ │ │(高雄十全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 6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253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民權直營服務中心) │2.無約暢打專案同意書 │ │ │ │ ├──┼──────┼─────────────┼────────────┼──────┼───────┼───┤ │ 7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清區○○○路253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民權直營服務中心) │2.暢打專案同意書 │ │ │ │ ├──┼──────┼─────────────┼────────────┼──────┼───────┼───┤ │ 8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苓雅區○○○路246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三多直營服務中心) │2.好康半價單門號專案同意│ │ │ │ │ │ │ │ 書 │ │ │ │ ├──┼──────┼─────────────┼────────────┼──────┼───────┼───┤ │ 9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苓雅區○○○路246號 │1.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0000000000 │威寶電信公司 │2枚 │ │ │ │(高雄三多直營服務中心) │2.好康半價單門號專案同義│ │ │ │ │ │ │ │ 書 │ │ │ │ ├──┼──────┼─────────────┼────────────┼──────┼───────┼───┤ │ 10 │99年2月6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243之2│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2枚 │ │ │ │號 │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高雄林森) │ │ │ │ │ ├──┼──────┼─────────────┼────────────┼──────┼───────┼───┤ │ 11 │99年1月21日 │高雄縣鳳山市○○路148之1-3│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2枚 │ │ │ │號 │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高雄鳳山) │ │ │ │ │ ├──┼──────┼─────────────┼────────────┼──────┼───────┼───┤ │ 12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左營區新庄仔179號1樓│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1枚 │ │ │ │(高雄巨蛋) │ │ │ │ │ ├──┼──────┼─────────────┼────────────┼──────┼───────┼───┤ │ 13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區○○路42號 │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1枚 │ │ │ │(楠梓建楠Ⅱ) │ │ │ │ │ ├──┼──────┼─────────────┼────────────┼──────┼───────┼───┤ │ 14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243之2│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2枚 │ │ │ │號 │務服務申請書 │ │ │ │ │ │ │(高雄林森) │ │ │ │ │ ├──┼──────┼─────────────┼────────────┼──────┼───────┼───┤ │ 15 │99年2月23日 │高雄市三民區○○○路123號1│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公司│1枚 │ │ │ │、2樓 │ │ │ │ │ │ │ │(高雄自由) │ │ │ │ │ ├──┼──────┼─────────────┼────────────┼──────┼───────┼───┤ │ 16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區○○街209號1樓│申請書 │0000000000 │亞太電信公司 │2枚 │ │ │ │(建賢企業行鼎山分店) │專案同意書 │ │ │ │ ├──┼──────┼─────────────┼────────────┼──────┼───────┼───┤ │ 17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區○○街209號1樓│申請書 │0000000000 │亞太電信公司 │2枚 │ │ │ │(建賢企業行鼎山分店) │專案同意書 │ │ │ │ ├──┼──────┼─────────────┼────────────┼──────┼───────┼───┤ │ 18 │99年1月28日 │高雄市前鎮區○○○路187號1│預付卡申請書 │0000000000 │亞太電信公司 │1枚 │ │ │ │樓 │ │ │ │ │ │ │ │(高雄三多直營店) │ │ │ │ │ ├──┼──────┼─────────────┼────────────┼──────┼───────┼───┤ │ 19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區○○路116號 │1.24手機方案第三代行動電│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3枚 │ │ │ │(遠傳鳳山光遠門市) │ 話服務申請書(限制型)│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書│ │ │ │ ├──┼──────┼─────────────┼────────────┼──────┼───────┼───┤ │ 20 │99年1月21日 │高雄市鳳山區○○○路262號 │1.24手機方案第三代行動電│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3枚 │ │ │ │(遠傳鳳山門市) │ 話服務申請書(限制型)│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書│ │ │ │ ├──┼──────┼─────────────┼────────────┼──────┼───────┼───┤ │ 21 │99年1月23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458號1│申請書 │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1枚 │ │ │ │樓 │ │ │ │ │ │ │ │「巨霖科技通訊」 │ │ │ │ │ ├──┼──────┼─────────────┼────────────┼──────┼───────┼───┤ │ 22 │99年2月9日 │高雄市新興區○○○路458號1│申請書 │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1枚 │ │ │ │樓 │ │ │ │ │ │ │ │「巨霖科技通訊行」 │ │ │ │ │ ├──┼──────┼─────────────┼────────────┼──────┼───────┼───┤ │ 23 │99年2月10日 │高雄市前鎮區○○○路490號1│1.無線飆網775限30月租8折│0000000000 │遠傳電信公司 │3枚 │ │ │ │樓 │ 優惠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 │ │ │ │ │ │(前鎮草衙特約服務中心) │ 申請書 │ │ │ │ │ │ │ │2.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 │ │ │ │ │ │ │ │ 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 │ │ │ │ └──┴──────┴─────────────┴────────────┴──────┴───────┴───┘ 附表2 ┌──┬──────┬──────┬────────┬──────┬─────┐ │編號│門號 │申辦時間 │電信公司 │產生通信費用│備註 │ ├──┼──────┼──────┼────────┼──────┼─────┤ │ 1 │0000000000 │99年1月28日 │中華電信公司 │2,848元 │不含違約金│ ├──┼──────┼──────┼────────┼──────┼─────┤ │ 2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中華電信公司 │2,295元 │同上 │ ├──┼──────┼──────┼────────┼──────┼─────┤ │ 3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遠傳電信公司 │3,019元 │同上 │ ├──┼──────┼──────┼────────┼──────┼─────┤ │ 4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遠傳電信公司 │2,163元 │同上 │ ├──┼──────┼──────┼────────┼──────┼─────┤ │ 5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遠傳電信公司 │710元 │同上 │ ├──┼──────┼──────┼────────┼──────┼─────┤ │ 6 │0000000000 │99年2月9日 │威寶電信公司 │10元 │同上 │ ├──┼──────┼──────┼────────┼──────┼─────┤ │ 7 │0000000000 │99年2月9日 │威寶電信公司 │10元 │同上 │ ├──┼──────┼──────┼────────┼──────┼─────┤ │ 8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威寶電信公司 │1,672元 │同上 │ ├──┼──────┼──────┼────────┼──────┼─────┤ │ 9 │0000000000 │99年2月10日 │威寶電信公司 │1,605元 │同上 │ ├──┼──────┼──────┼────────┼──────┼─────┤ │ 10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亞太電信公司 │1,535元 │同上 │ ├──┼──────┼──────┼────────┼──────┼─────┤ │ 11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亞太電信公司 │5,933元 │同上 │ ├──┼──────┼──────┼────────┼──────┼─────┤ │ 12 │0000000000 │99年1月21日 │台哥大電信公司 │2,897元 │同上 │ ├──┼──────┼──────┼────────┼──────┼─────┤ │ 13 │0000000000 │99年2月6日 │台哥大電信公司 │14,594元 │同上 │ ├──┼──────┼──────┼────────┼──────┼─────┤ │ 14 │0000000000 │99年2月9日 │台哥大電信公司 │4,494元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