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吳昭弘、蔡偉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被 告 蔡偉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3 月23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