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2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正雄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補充「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 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建築物竊盜罪,係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是於 無故侵入住宅,係犯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情形,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參照) 。核被告黃正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未遂罪。聲請書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06 條之侵入住宅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又其已著手於竊取財物行為之實行,因及時為告訴人值班主管林家宏發現並報警處理而未得逞,為未遂犯,酌其犯罪手段平和,對公眾所生危險非鉅,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所為非是,惟念其先前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且犯後坦承不諱,顯有悔意,並慮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所生損害,兼衡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6 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並無前科,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已如上述,告訴人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並表示不予追究,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 紙在卷可佐,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4497號被 告 黃正雄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4之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正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月28日1時許 ,無故潛入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於高雄市○○區○○街7號「協勝發工廠」內,於搜尋工廠內財物之際, 適為值班主管林家宏發現,方未得逞,嗣經林家宏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請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正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家宏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照片4張附卷 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夜間侵入建築物加重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等罪嫌。其所犯上開2罪間,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關係,請從一重之加重竊盜未遂罪論處。請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雖侵入建築物竊盜但尚未得手即遭查獲,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請從輕量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檢 察 官 黃俊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