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2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安迪 上列被告違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02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安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項下編號H3、及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壹只、包裝盒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甲基安非他命」更正為「MDMA」、第4 行「甲基安非他命數包」更正為「不詳數量MDMA」、倒數第3 行至倒數第2 行「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1.06公克)、9 包(毛重6.46公克)」更正為「MDMA(數量及重量詳如附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 行「甲基安非他命」更正為「MDMA」、第2 行「甲基安非他命10包」更正為「MDMA(數量及重量詳如附表)」、第 4行「甲基安非他命」更正為「MDMA」;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 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更正為「扣案如附表編號一項下編號H2、H3、及編號二所示之物」;並補充附表如下、及「憲兵司令部高雄憲兵隊民國100 年5 月30日回函暨扣案物品彩色照片1 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蕭安迪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業於98年 5月20日修正公布後施行,雖就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並無修正,惟已刪除第4 項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加重其刑之規定,並分別增訂第3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第4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6 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第7 項「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查本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數量之第二級毒品MDMA,未達修正前同條第4 項應加重其刑之標準,且其純質凈重亦顯不足20公克,是無論依修正前、後規定,均應依未修正之同條第2 項規定論處,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即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先予敘明。 三、查MDMA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蕭安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之MDMA數量、重量非少,犯後並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編號一項下之編號H2、H3、及編號二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確檢出屬於或摻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前淨重及驗後淨重詳如附表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3 月5 日刑鑑字第0980003510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自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H3部分雖亦摻有第三級毒品K 他命成分,然因其成分無法析離,均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不含H2部分);至附表編號一項下之編號H2所示之物及其餘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裝置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及包裝盒1 個,因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其餘扣案物品,與被告所犯本案犯行無涉,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張義龍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名稱 │ 數量 │ 鑑定結果 │ │ │ │ │ │ ├──┼──────┼───┼─────────────────┤ │ 一 │ 搖頭丸 │ 33顆 │編號H1:經檢視為紅色圓形藥錠,外觀│ │ │ │ │ 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混 │ │ │ │ │ 磨鑑定,共22顆。 │ │ │ │ │一、總淨重6.38公克,取0.29公克鑑定│ │ │ │ │ 用罄,總餘6.09公克 │ │ │ │ │二、檢出三級毒品對-甲氧基安非他命 │ │ │ │ │ (PMMA:Para-methoxymethampheta│ │ │ │ │ mine)成分 │ │ │ │ │編號H2:經檢視為藍色圓形藥錠1顆。 │ │ │ │ │一、總淨重0.32公克,取0.32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空袋。 │ │ │ │ │二、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 │ │ │ │ 安非他命(MDMA:3,4-methlenedi│ │ │ │ │ oxymethamphetamine ,俗稱搖頭 │ │ │ │ │ 丸)及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 │ │ │ ,又稱K 他命)等成分 │ │ │ │ │編號H3:經檢視為藍色圓形藥錠,外 │ │ │ │ │ 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 │ │ │ │ │ 混磨鑑定 │ │ │ │ │一、總淨重3.20公克,取0.32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2.88公克。 │ │ │ │ │二、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 │ │ │ │ 安非他命(MDMA:3,4-methlenedi│ │ │ │ │ oxymethamphetamine ,俗稱搖頭 │ │ │ │ │ 丸)及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 │ │ │ ,又稱K 他命)等成分 │ ├──┼──────┼───┼─────────────────┤ │ 二 │ 搖頭丸 │ 21顆 │編號D1:經檢視為藍色圓形藥錠,外觀│ │ │ │ │ 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混 │ │ │ │ │ 磨鑑定 │ │ │ │ │一、總淨重5.58公克,取0.31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5.27公克。 │ │ │ │ │二、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 │ │ │ │ 安非他命(MDMA:3,4-methlenedi│ │ │ │ │ oxymethamphetamine,俗稱搖頭丸│ │ │ │ │ )等成分 │ │ │ │ │編號D2:經檢視為藍色圓形藥錠,外觀│ │ │ │ │ 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混 │ │ │ │ │ 磨鑑定 │ │ │ │ │一、總淨重0.68公克,取0.34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0.34公克。 │ │ │ │ │二、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 │ │ │ │ 安非他命(MDMA:3,4-methlenedi│ │ │ │ │ oxymethamphetamine,俗稱搖頭丸│ │ │ │ │ )等成分 │ │ │ │ │編號D3:經檢視為粉紅色圓形藥錠1顆 │ │ │ │ │一、總淨重0.32公克,取0.32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空袋。 │ │ │ │ │二、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 │ │ │ │ 安非他命(MDMA:3,4-methlenedi│ │ │ │ │ oxymethamphetamine,俗稱搖頭丸│ │ │ │ │ )等成分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