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幃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8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富幃於民國94年4 月間,依同案被告蘇得源(另行通緝)指示設立「鴻寶順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鴻寶順公司),營業期間先後由許昇昌(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李東禧(檢察官另行通緝)、王善恒(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林清珍(檢察官另行通緝)於94年5 月5 日起至94年7 月12日止、94年7 月13日起至95年1 月16日止、95年1 月17日起至95年2 月21日、95年2 月22日起迄95 年12 月31日停業止,擔任登記負責人,由蘇得源負責該公司之稅捐申報,不知情之鄭清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則負責公司工程業務。詎張富幃、蘇得源明知於95年11、12 月 間,鴻寶順公司並無實際向宏佶開發實業公司(下稱宏佶公司)進貨,且無實際銷貨予東泰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東泰原公司)、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錦昌企業社,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蘇得源取得宏佶公司開立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1,553 萬200 元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22張,充作鴻寶順公司之進項憑證後,再以鴻寶順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1,319 萬元9,900 元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10張,供作如附表所示東泰原公司等3 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據以申報該期之進項成本,用以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東泰原等3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65萬9,99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因認被告張富幃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係以被告張富幃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與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22號案件,係屬相牽連之案件,因而追加起訴,並於100 年9 月19日繫屬本院,此有檢附上開追加起訴書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其上所蓋之本院刑事科收分案章戳在卷可參。惟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22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已於100 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且於100 年7 月15日判決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復有該案審判筆錄、刑事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故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時點,既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22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宣示判決之後,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之「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之規定不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另追加起訴之同案被告蘇得源,經本院於99年度訴字第1722號一案通緝報結,其涉案部分本院將另行依法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鴻寶順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發票開立 │張數│銷 售 額 │稅 額│ │ │之營業人名稱│期 間 │ │ │ │ ├──┼──────┼─────┼──┼──────┼─────┤ │ 1 │東泰原工程有│95年11~12│ 8 │1,084萬9,900│54萬2,495 │ │ │限公司 │月 │ │元 │元 │ ├──┼──────┼─────┼──┼──────┼─────┤ │ 2 │華福水電工程│95年12月 │ 1 │165萬元 │8萬2,5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3 │錦昌企業社 │95年12月 │ 1 │70萬元 │3萬5,000元│ │ │ │ │ │ │ │ ├──┴──────┴─────┼──┼──────┼─────┤ │ 合 計 │ 10 │1,319萬9,900│65萬9,995 │ │ │ │元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