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戴麗莉 被 告 趙心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因「育嬰坊」惡性倒閉,致伊購買奶粉等用品之金額無法償還,爰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民國96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1246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