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嘉敏營造有限公司、呂明憲、呂榮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原 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被 告 呂榮裕 吳建達 誠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文雄 代理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