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易字第2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陳怡伶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吉 被 告 許懷根 丁介明 林智文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易字第242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