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紀宏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紀宏彰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