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惠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陳惠光 張秀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梧桐 被 告 盧宏昱 上列被告等因101 年度交易字第27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