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333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江雄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4166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件案號:101 年度簡字第57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江雄於民國101 年3 月3 日晚間6 時至7 時許,在位於高雄市三民區立志中學對面之大昌二路上,拾獲張伊容所遺失之手機(廠牌為SONY、機型為T700、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號,於同日下午2 時許在立志中學附近遺失)1 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拾得之後侵占入己,並於同月8 日將該手機以新臺幣300 元之代價賣予經營阿榮通訊行(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不知情之鍾敏瑞,得款後花用完畢。嗣經警方清查手機通訊行之讓渡切結書,發現係被告持該手機前往變賣,循線追查而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管轄法院後,被告始行死亡,依同條第5 款規定,固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但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繫屬於管轄法院時,該被告早已死亡,因訴訟主體於法院繫屬前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此情形則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即應依同法第303 條第1 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江雄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10月17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於同年11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惟被告業於繫屬本院前之同年10月29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紙附卷可稽,是應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揭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