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穆信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 年度偵續字第4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穆信如與穆君怡(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姑姪關係,渠等均有施用愷他命之惡習。因穆君怡於民國100 年3 月16日前往澎湖縣馬公市工作,且在該地無取得愷他命之管道,故當其友人鍾佳玲(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在其介紹之下欲於100 年3 月21日前往澎湖縣馬公市工作時,穆君怡即於前一日(即3 月20日)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被告及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鍾佳玲聯繫,希望被告能提供一些愷他命予其施用,並由鍾佳玲代為運輸至澎湖縣馬公市轉交予穆君怡。被告及鍾佳玲均明知愷他命在我國業經主管機關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之規定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故不得運輸及轉讓,被告竟基於轉讓愷他命予穆君怡之犯意及與鍾佳玲共同基於運輸愷他命至澎湖縣馬公市予穆君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透過不詳管道取得淨重38.574公克之愷他命1 包(毛重39.4公克)後,於100 年3 月21日15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攜帶該包愷他命自屏東縣屏東市○○路1135號(穆君怡之胞妹所開設之洗車場)上路,於同日16時25分許抵達高雄國際航空站,並在國內線之航廈外將該包愷他命交予鍾佳玲,鍾佳玲收受後即將之藏放在其託運之行李袋內,欲搭乘立榮航空編號B7-669號班機前往澎湖縣馬公市,再將該包愷他命轉交予穆君怡。嗣同日17時20分許,鍾佳玲欲進入候機室而通過安檢線時,因遭安檢人員在其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發現毒品吸食器1 支,又於其所著之牛仔褲右前側口袋內發現藏有愷他命1 包(毛重1.4 公克),復於其所著內褲褲底發現黏貼衛生棉內藏有愷他命6 包(毛重共22.6公克),遂將其逮捕並檢查其所託運之行李袋,因而查獲上述之欲轉交予穆君怡之愷他命1 包,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未遂、同法第8 條第5 項、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案檢察官係以被告穆信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3711號鍾佳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屬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之相牽連案件,因而追加起訴,並於101 年4 月2 日繫屬本院,此有檢附上開追加起訴書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其上所蓋之本院刑事科收分案章戳附卷可稽。惟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3711號鍾佳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於101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且於101 年3 月22日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時點,既係於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3711號鍾佳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辯論終結之後,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法 官 毛妍懿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冒佩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