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36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麟 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4680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瑞麟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許瑞麟之父許金龍為賢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稱賢祥公司,嗣於民國99年3 月間出售予楊建邦並更名為肇益交通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金龍於97年8 月29日死亡,許瑞麟自斯時起擔任賢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復於98年2 月11日登記為該公司董事而擔任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許瑞麟明知賢祥公司於97年10月1 日至98年2 月27日,並無實際銷售予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萬機鋼鐵公司)之事實,竟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行在附表所示之賢祥公司統一發票上,虛偽填載買受人萬機鋼鐵公司、開立日期、品名、發票金額、營業稅額、總價等不實內容,而接續虛偽製作如附表所示銷售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27 萬7100元之統一發票共31張,並將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31張,以發票金額5 %(即營業稅額)之代價,出售予萬機鋼鐵公司之財務稽核人員白紾貽,充作萬機鋼鐵公司之進項憑證,以供扣抵銷項稅額。經萬機鋼鐵公司將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額後,許瑞麟合計幫助萬機鋼鐵公司逃漏營業稅額達16萬385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嗣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查獲萬機鋼鐵公司購買不實之進項發票,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許瑞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瑞麟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白紾貽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93年度至98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統一發票31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 (一)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85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判決參照)。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 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觀諸各該規定,著重於是否為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且為公司法所規定之負責人,被告自其父親97年8 月29日過世前即係賢祥公之實際負責人,復於98年2 月11日登記為該公司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無實際交易情形,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與萬機鋼鐵公司,幫助該公司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二)被告自97年10月1 日至98年2 月27間,密集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予萬機鋼鐵公司,充作該公司之進項憑證,其於上開期間內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之時間甚近,可認其先後多次如附表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萬機鋼鐵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顯係立於執行業務之地位,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另被告以一填載不實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科刑─ 爰審酌被告係有相當社會經驗、智識成熟之人,當知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稅務事宜,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行為,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仍以前揭虛開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造成稅捐機關核課錯誤,可見其法紀觀念薄弱,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因父親過世臨危授命擔任賢祥公負責人,蕭規曹隨以致觸犯本案,幫助逃漏稅之對象僅萬機鋼鐵公司,又被告前無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可按,素行尚可,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楊明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發票字軌號碼│ 開立日期 │發票金額(元)│營業稅額(元)│ │號│ │ │ │ │ ├─┼──────┼──────┼──────┼──────┤ │1 │BU00000000 │97年10月1日 │ 102375 │ 4875 │ ├─┼──────┼──────┼──────┼──────┤ │2 │BU00000000 │97年10月2日 │ 108510 │ 5150 │ ├─┼──────┼──────┼──────┼──────┤ │3 │BU00000000 │97年10月3日 │ 118230 │ 5630 │ ├─┼──────┼──────┼──────┼──────┤ │4 │BU00000000 │97年10月7日 │ 127050 │ 6050 │ ├─┼──────┼──────┼──────┼──────┤ │5 │BU00000000 │97年10月8日 │ 94080 │ 4480 │ ├─┼──────┼──────┼──────┼──────┤ │6 │BU00000000 │97年10月9日 │ 120855 │ 5755 │ ├─┼──────┼──────┼──────┼──────┤ │7 │BU00000000 │97年10月13日│ 137445 │ 6545 │ ├─┼──────┼──────┼──────┼──────┤ │8 │BU00000000 │97年10月14日│ 81690 │ 3890 │ ├─┼──────┼──────┼──────┼──────┤ │9 │BU00000000 │97年10月15日│ 97020 │ 4620 │ ├─┼──────┼──────┼──────┼──────┤ │10│BU00000000 │97年10月16日│ 119700 │ 5700 │ ├─┼──────┼──────┼──────┼──────┤ │11│BU00000000 │97年10月17日│ 81900 │ 3900 │ ├─┼──────┼──────┼──────┼──────┤ │12│BU00000000 │97年10月20日│ 119280 │ 5680 │ ├─┼──────┼──────┼──────┼──────┤ │13│BU00000000 │97年10月21日│ 111615 │ 5315 │ ├─┼──────┼──────┼──────┼──────┤ │14│BU00000000 │97年10月22日│ 102585 │ 4885 │ ├─┼──────┼──────┼──────┼──────┤ │15│BU00000000 │97年10月24日│ 137445 │ 6545 │ ├─┼──────┼──────┼──────┼──────┤ │16│BU00000000 │97年10月27日│ 128625 │ 6125 │ ├─┼──────┼──────┼──────┼──────┤ │17│BU00000000 │97年10月28日│ 106050 │ 5050 │ ├─┼──────┼──────┼──────┼──────┤ │18│BU00000000 │97年10月29日│ 104055 │ 4955 │ ├─┼──────┼──────┼──────┼──────┤ │19│BU00000000 │97年10月30日│ 107100 │ 5100 │ ├─┼──────┼──────┼──────┼──────┤ │20│BU00000000 │97年10月31日│ 103530 │ 4930 │ ├─┼──────┼──────┼──────┼──────┤ │21│DU00000000 │98年 2月16日│ 133035 │ 6335 │ ├─┼──────┼──────┼──────┼──────┤ │22│DU00000000 │98年 2月17日│ 99855 │ 4755 │ ├─┼──────┼──────┼──────┼──────┤ │23│DU00000000 │98年 2月18日│ 90720 │ 4320 │ ├─┼──────┼──────┼──────┼──────┤ │24│DU00000000 │98年 2月19日│ 127050 │ 6050 │ ├─┼──────┼──────┼──────┼──────┤ │25│DU00000000 │98年 2月20日│ 120330 │ 5730 │ ├─┼──────┼──────┼──────┼──────┤ │26│DU00000000 │98年 2月21日│ 91455 │ 4355 │ ├─┼──────┼──────┼──────┼──────┤ │27│DU00000000 │98年 2月23日│ 121380 │ 5780 │ ├─┼──────┼──────┼──────┼──────┤ │28│DU00000000 │98年 2月24日│ 126735 │ 6035 │ ├─┼──────┼──────┼──────┼──────┤ │29│DU00000000 │98年 2月25日│ 114240 │ 5440 │ ├─┼──────┼──────┼──────┼──────┤ │30│DU00000000 │98年 2月26日│ 117180 │ 5580 │ ├─┼──────┼──────┼──────┼──────┤ │31│DU00000000 │98年 2月27日│ 90195 │ 4295 │ ├─┴──────┴──────┴──────┴──────┤ │合計幫助逃漏營業稅額 163855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