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錦章、陳俊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79號原 告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 被 告 陳俊義 樓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況且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一日,始具狀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致本院不及送達繕本並通知到庭辯論,無從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