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何美惠 被 告 張萬春 被 告 張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字第2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貳副及賭資新臺幣參仟壹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何美惠等3 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689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2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10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洪何春惠、張萬春及張泉等3 人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16時50分許起,在高雄市林園區○○○路12巷口公眾得出入之「阿惠檳榔攤」,以撲克牌為賭具賭博財物,於同日17時許經警臨檢當場查獲,並扣撲克牌2 副及賭資3,100 元,全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6890 號為職權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4047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並經本院審閱全案卷證無訛。本件扣得四色牌2 副及賭資3,1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3 人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作為聲請沒收之依據,然本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自無礙本院核准聲請之合法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