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金潾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金潾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書面資料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江金潾為巨鈦企業社(民國96年7 月6 日核准設立,自99年03月15日至100 年3 月14日止核准停業,名義負責人為陳嘉玲)實際負責人,受公司或獨資商號等商家委託申請,由經濟部商業司所主辦、委託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臺北市電腦公會)承辦及高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高雄市電腦公會)協辦之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計畫」,而計畫內容為申請商家凡於98年度新開店,並聘任員工3 人次以上及導入e化應用之商家,得自行或委由受託申請單位代理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即可接受經濟部商業司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期間自98年1 月25日至同年11月30日止,江金潾並委託嚴稚鈞(原名嚴國祥,下均稱嚴稚鈞)所經營之國祥電腦資訊社在臺東縣地區負責招攬商家加入「開店e 化輔導計畫」,江金潾見嚴稚鈞所招攬之商家未及備妥申請文件,而上揭計畫即將屆至,為急於獲得補助金,即基於偽造署押、印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於98年11月12日前某日未經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負責人張雅格等人之同意,委由某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士盜刻偽造其等之印章(以上印章均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再接續將上開偽刻之印章蓋印在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經濟部商業司所主辦、委託臺北市電腦公會承辦之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計畫」的申請相關資料上,並偽簽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負責人張雅格等人之簽名,嗣於98年11月12日將如附表編號2 、5 至19所示16間商家偽造後之書面資料及於同年月16日將如附表編號1 、3 、4 、20所示4 間商家偽造後之書面資料連同嚴稚鈞先前已備妥商家之文件,交由高雄市電腦公會轉交臺北市電腦公會及經濟部商業司形式審查,以表徵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商家欲申請經濟部商業司所主辦上揭「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意,而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張雅格等人及經濟部商業司管理「開店e化輔導計畫」之正確性。嗣因嚴稚鈞見江金潾未及取得如附表編號5 、6 、8 、12至19所示10間商家之部分申請書面資料,即另檢附申請書面資料經高雄市電腦公會,轉臺北市電腦公會向經濟部商業司遞件申請補助而悉上情。 二、案經嚴稚鈞告發後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業經公訴人、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表示均無意見,且於本案調查證據時,均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並無違法取得之情事,亦無證明力明顯偏低之情形,認為作為本件被告認定犯罪有無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前開說明,均得採為本件論斷之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江金潾固坦承將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商家之書面資料送交經濟部商業司,以申請「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補助金,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伊自告發人處取得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書面資料時,均已有各 負責人及店家之大小章、簽名,伊再如實寄交高雄市電腦公會轉交臺北市電腦公會及經濟部商業司,且伊所收受之輔導輔助每間商家僅收到3萬元,扣除成本費用,根本入不敷出 ,等於是作公益善事,何來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動機云云。經查: ㈠被告為巨鈦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受公司或獨資商號等商家委託申請,由經濟部商業司所主辦、委託臺北市電腦公會承辦及高雄市電腦公會協辦之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計畫」,而計畫內容為申請商家凡於98年度新開店,並聘任員工3 人次以上及導入e化應用之商家,得自行或委由受託申請單位代理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即可接受經濟部商業司補助最高3 萬元,期間自98年1 月25日至同年11月30日止,被告並委託證人嚴稚鈞所經營之國祥電腦資訊社在臺東縣地區負責招攬商家加入「開店e 化輔導計畫」,而由被告經營之巨鈦企業社負責為申請之商家完成e 化應用之建置、導入及導入訓練等實際導入e 化應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嚴稚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見偵一卷第4-5 頁、院二卷第100-101 頁),並有證人即經濟部商業司第八科科長陳秘順、經濟部商業司第八科技正陳翠屏於偵查中證述(見偵二卷第78-81 頁)及證人即臺北市電腦公會經理周亞青、高雄市電腦公會承辦人員黃雅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院二卷第217-220 頁、第221 頁)可參,且有通過案件店家明細表1 份、經濟部商業司99年4 月28日經商8 字第09902042140號函暨函附之「開店e 化輔導計畫」承辦人員名單、作業規範、作業細則各1 份、經濟部商業司99年4 月28日經商8 字第09902079500 號函暨函附之「開店e 畫輔導計畫」相關申請廠商紀錄1 份在卷可佐(見偵五卷第14-60 頁、第61-118頁),復有卷附之附表編號1 至12、14至20所示20間商家之「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書正本共20份可參,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再被告於98年11月12日及98年11月16日,分別向高雄市電腦公會遞交如附表編號2 、5 至19所示16間商家及98年月16日將如附表編號1 、3 、4 、20所示4 間商家共20間商家之「開店e 化輔導計畫」書面申請資料,再轉交臺北市電腦公會及經濟部商業司形式審查,以表徵上揭商家欲申請經濟部商業司所主辦上揭「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意等情,亦被告所自承,核與證人嚴稚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見偵一卷第4-5 頁、院二卷第100-101 頁),復有前揭卷附之「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書正本20份可參,是上開事實亦可認定。 ㈡被告辯以其自告訴人處取得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商家之書面資料時,均已有各負責人及店家之大小章、簽名云云。然證人嚴稚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向伊說送件時間緊迫,伊來不及將「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表寄到被告之巨鈦企業社,被告就直接在高雄刻印章後,填寫申請資料及蓋印,再遞交高雄市電腦公會,且之前因時間緊迫,故僅將申請書面資料正本以掃瞄方式傳給被告,嗣後再補送申請書面資料正本,但是伊事後發現,申請書面資料正本還在伊手上,但經濟部商業司竟也有另一份申請書面資料,而伊手上的申請書面資料正本均是由商家親自簽名、蓋章的,且其中有一間商家的聘僱契約,伊只幫商家填寫甲方商家的部分,至於乙方即受僱人員的部分,則是空白,巨鈦企業社向伊稱他們自己會處理等語(見偵二卷第104-106頁、偵三卷第131-133頁、院二卷第100-106頁),核與證人即一路發廣告社負 責人江金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嚴稚鈞曾向伊招攬加入「開店e化輔導計畫」,並有簽署申請書面資料,但伊並沒有聘 僱許明城、羅方怡及陳政宏等人,故經濟部商業司之申請書面資料正本中,關於聘僱契約書中許明城、羅方怡及陳政宏三人簽名應是偽造的等語(見院二卷第65-68頁);證人即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方睦年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嚴稚鈞曾向伊招攬加入「開店e化輔導計畫 」,並有簽署申請書面資料,但經濟部商業司之申請書面資料正本中,有部分的簽名、蓋章不是伊簽發的等語(見偵三卷第113-116頁、院二卷第69-73頁);證人即轉一個彎精品 服飾店及艾加冰行負責人洪惠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轉一個彎精品服飾店及艾加冰行的負責人,嚴稚鈞確曾向伊招攬加入「開店e化輔導計畫」,並有簽署申請書面資 料,但經濟部商業司之申請書面資料正本中,有部分的簽名、蓋章不是伊簽發的,伊並未同意或授權巨鈦企業社刻伊的大小章,而蓋印在申請書面資料上,巨鈦企業社確實有違反伊申請該計畫的授權範圍等語(見偵二卷第112-114頁、院 二卷第73-78頁);證人即百毓企業社負責人楊媜喻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百毓企業社負責人,嚴稚鈞曾向伊招攬加入「開店e化輔導計畫」,並有簽署申請書面資料,但 經濟部商業司之申請書面資料正本之簽名、蓋章均係偽造,不是伊所簽發的等語(見偵三卷第127-129頁、院二卷第222-224頁);證人即視界窗眼鏡行負責人張傑翔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證稱:伊有參加「開店e化輔導計畫」,且簽署申請 書面資料,但經濟部商業司的申請書面資料正本中的簽名、蓋章有部分是偽造的,伊並未授權巨鈦企業社刻印及蓋章等語相符(見偵四卷第30-33頁、院二卷第225-227頁),且有證人即東葉餐廳負責人黃秀鈴、阿克飲料店之實際負責人許耀文、陞豐房屋仲介企業社負責人陳信謂、沙巴漾傳統美食屋負責人林鄉、常興機車行負責人潘秀璣、七早八早早餐店負責人廖怡雯、螺絲釘飲食店負責人高建雄、高玉蓮、東芳草藥舖負責人陳連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負責人葉俊延、白金牛男女鞋坊負責人張雅格、筠之傳日式拉麵店負責人劉有傳、特選海產店負責人張雅茹、阿鋐炸雞專賣店負責人江國壯分別於偵查中之證述渠等均未授權或同意巨鈦企業社刻印大小章並蓋印於「開店e化輔導計畫」之申請書面資料上 等語可佐(見偵二卷第112-114頁、偵三卷第42-44頁、第103-106頁、第110-112頁、第113-116頁、偵四卷第22-24頁、第30-33頁、第50-52頁、偵三卷第96-99頁),且有證人嚴 稚鈞於偵查中所庭呈之如附表編號5、6、8、12至19所示之 百毓企業社等共11間商家之部分申請書面資料各1份、outlook電子信箱郵件共2份、歷史對話訊息紀錄1份、亞太行動資料查詢及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人姓名:陳嘉玲)各1份、東葉餐廳(即黃秀鈴) 、艾加冰行(即洪惠芬)、轉一個彎精品服飾店(即洪惠芬)於偵查中庭呈之公司個人大小章印文及簽名各1紙、阿克飲料店(即許邱秀棉) 於偵查中庭呈之公司個人大小章印文及簽名各1紙、一路發廣告社(即江金峯)、特選海產店(即張雅茹)、阿鋐炸雞專賣店(即江國壯)於偵查中庭呈公司個人大小章印文及簽名各1紙、陞豐房屋仲介企業社(即陳信謂)、沙巴漾傳統美食屋(即林鄉)、常興機車行(即潘秀璣)於偵查中庭呈之公司個人大小章印文及簽名共1紙、七早八早早餐店(即廖怡雯)、螺絲釘飲食店(即高建雄、高玉蓮) 、東芳草藥舖(即陳連珠)、元昇用電設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司(即方睦年)於偵查中庭呈之公司個人大小章印文及簽名各1紙、證人高玉蓮於偵查中庭呈之「開 店e化輔導計畫」廣告宣傳單及名片1份、百毓企業社(即楊 媜喻)、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即葉俊延)、尚順汽車電機行(即楊勝順)、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即張雅格)、視界窗眼鏡行(即張傑翔)、筠之傳日式拉麵店(即劉有傳)於偵查之庭呈公司個人大小章印文及簽名各1紙(見偵一卷第9-34頁、偵 二卷第19頁、第20-28頁、第32-48頁、偵二卷第111頁、偵 三卷第41頁、第95頁、第102頁、第109頁、第118頁、第126頁、偵四卷第22頁、第26頁、第28頁、第28之1頁、第49 頁)及卷附之「開店e化輔導計畫」申請書正本20份可參,堪 信上揭證人所述被告未經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20間商家之 同意或授權即偽刻大小章,進而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 申請書面資料乙節應屬實在。 ㈢徵諸上揭「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作業流程,係先由被告所經營之巨鈦企業社,為申請之商家完成e 化應用之建置、導入及導入訓練等實際導入e 化應用,再由巨鈦企業社備妥「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申請書面資料請商家填妥後,將申請書面資料遞交高雄市電腦公會轉交臺北市電腦公會審核,審核通過即由經濟部商業司撥付每間商家最高3 萬元補助款項,而上開補助款項係由經濟部商業司轉臺北市電腦公會及高雄市電腦公會撥付予巨鈦企業社,而被告則另給予證人嚴稚鈞就審核通過之每一商家7000元之酬金乙情,此為被告所自承,核與證人嚴稚鈞上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且觀之「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廣告宣傳單上亦載明諮詢窗口為「巨鈦網路科技公司」(即巨鈦企業社),是以被告所經營巨鈦企業社既為向經濟部商業司請領補助款項之受託申請單位,被告又於「開店e 化輔導計畫」補助截止日(即98年11月30日)前之98年11月10日至同年月24日間與證人嚴稚鈞互動往來頻繁,急於催促證人嚴稚鈞將臺東地區之申請商家文件掃瞄後傳予位於高雄之被告,此有前揭證人嚴稚鈞之outlook 電子信箱郵件共2 份、歷史對話訊息紀錄1 份、亞太行動資料查詢及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人姓名:陳嘉玲)各1 份可參,倘如被告所辯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申請書面資料皆已填妥,並蓋印有商家大小章云云,則何需再於送件日前急於催促證人嚴稚鈞掃瞄傳送申請書面資料? 而徵以臺東地區距離高雄之巨鈦企業社甚遙,文件往來寄送曠日廢時,委請刻印店撰刻商家大小章又甚為迅速簡便,證人嚴稚鈞亦無持有巨鈦企業社及其名義負責人陳嘉玲之大小章,更非由證人嚴稚鈞逕自臺東地區寄送「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申請書面資料,顯見被告自行偽刻商家印章,再逕自蓋印偽造申請書面資料無疑,況證人嚴稚鈞仍持有含如附表編號5 、6 、8 、12至19所示之百毓企業社等共11間商家之部分申請書面資料(見偵一卷第9-34頁),且核與上開百毓企業社等11間商家於偵查中所庭呈之公司個人大小章及簽名相符,反觀被告經高雄市電腦公會向經濟部商業司遞送申請補助之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申請書面資料正本中之印文、簽名,稽之商家於偵查中庭呈之公司個人大小章之印文、簽名,不論筆畫勾勒走勢或字體大小,卻迥然相異,益見被告顯然欲在「開店e 化輔導計畫」截止日前,急於獲得經濟部商業司之補助款項,而大量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申請書面資料無疑。 ㈣至證人即被告前妻陳嘉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固證稱:伊僅為巨鈦企業社名義負責人,未參與「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招攬申請及業務推廣,對本案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申請書面資料均未接觸過,巨鈦企業社並無偽刻商家大小章及偽造「開店e化輔導計畫」申請書面資料云云(見偵三卷第11-14頁、院二卷第107-110 頁)。然查證人陳嘉玲既僅為巨鈦企業社掛名負責人,又未參與「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業務推廣及申請等作業,對本案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申請書面資料更是均未接觸過,業經證人陳嘉玲證述如前所述,則證人陳嘉玲對被告所為本案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申請書面資料之行為,即難一窺梗概,何足知悉並擔保被告未有偽刻商家大小章及偽造「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書面資料之不法情事? 顯見其證述前後矛盾,有違常情。況證人陳嘉玲身為被告之前妻,迄今仍同居於被告之高雄市○○區○○街31號居所,業經證人陳嘉玲證述明確,其難免有迴護被告之虞,其上揭之證述,自無法遽為被告有利認定。 ㈤次以證人即巨鈦企業社經理張振誠於偵查中固證稱:伊為巨鈦企業社之經理,負責售後服務及客戶服務等工作,巨鈦企業社並無偽刻商家大小章及偽造「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書面資料云云(見偵三卷第16-20 頁)。查證人張振誠既自稱身為巨鈦企業社之經理,負責售後服務及客戶服務等工作,業據其供述如前,而「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預算金額龐大,多達8 千萬元之譜,此經證人周亞青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院二卷第219 頁),要屬巨鈦企業社至關重要之業務,證人張振誠豈有置身事外之理,惟訊之以未申請通過之商家申請書面資料在何處、證人嚴稚鈞將臺東地區之商家申請書面資料以何種方式交付予巨鈦企業社等關鍵問題,均支吾其詞,虛以委迤,又關於申請書面資料之審查乙節,亦僅避重就輕稱:伊只檢視申請書面資料有無漏填之情況,伊並未注意印章有無不符,伊審查完資料後即送交陳嘉玲云云(見偵卷第17-18 頁),是故證人張振誠既僅審查申請書面資料有無漏填之情況,至申請書面資料有無遭偽造之不法情事,則非其注意之範圍,自難以僅憑其於檢察事務官之偵查中未受具結擔保之證稱巨鈦企業社並未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申請書面資料云云,即遽為被告有利之憑採。 ㈥綜上各節,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所為本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委由不知情某刻印店成年人員,所為偽造印章之行為,係間接正犯。而被告所為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末按行為人為達同一之目的,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多張有價證券,因其法益之享有人各僅一個,應認其侵害之法益各為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件數或張數,計算其法益之數目(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在98年11月12日及98年11月16日之密接時、地接續於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文書,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等20間商家之署押及印文而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文書之行為,因其係一次以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等20間商家之名義持向高雄市電腦公會轉經濟部商業司申請「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補助款項,其所欲達成之目的相同,是依上開說明,被告此部分所為,均應僅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為巨鈦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為急於截止日前申請經濟部商業司所主辦「開店e 化輔導計畫」之補助款項,進而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文書後,持向經濟部商業司行使,損及經濟部商業司審核國家核撥經費之正確性及如附表編號1至20 所示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等20間商家之權益,所為實有未當,又其犯後否認犯行,態度實難謂佳,惟念被告係急於獲得上揭補助款項,基於一時方便始為此行為,犯罪情節及惡性均非十分重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經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應依刑法 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又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公司及個人大小章,因均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均不論屬被告與否,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併宣告沒收之。至前揭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申請書面資料等偽造之私文書,因均已向經濟部商業司行使,非屬被告之物,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華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恩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收件日 │商家名稱 │ 偽造「開店e 化輔導計畫」申請書面資料之印文、署押及偽造之印章 │ 備註 │ │ │(民國) │ │ │ │ ├──┼──────┼─────┼────────────────────────────────────┼──────────────────┤ │ 1 │98年11月16日│白金牛男女│偽造資料: │ │ │ │ │流行鞋坊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共拾貳│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1枚。 │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署押1枚。 │偽造「張雅格」署押共拾枚。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印文1枚。 │偽造「張雅格」印文共拾枚。 │ │ │ │ │附件4、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張雅格│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1枚。 │」印章共貳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 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2 枚│ │ │ │ │ │ 。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4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印文3枚。 │ │ │ │ │ │收據3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印文3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署押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格」印文3枚。 │ │ │ │ │ │偽造「白金牛男女流行鞋坊」、「張雅格」印章各1枚。 │ │ ├──┼──────┼─────┼────────────────────────────────────┼──────────────────┤ │ 2 │98年11月12日│視界窗眼鏡│偽造資料: │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共拾參枚。 │ │ │ │行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偽造「張傑翔」署押共伍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1枚。 │偽造「張傑翔」印文共玖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印文1枚。 │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張傑翔」印章│ │ │ │ │附件4 、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 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共貳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 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印文1枚。 │ │ │ │ │ │公司名稱證明書上: │ │ │ │ │ │ (1)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1枚。 │ │ │ │ │ │ (2)統一編號欄位、地址欄位之偽造「張傑翔」印文2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2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6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張傑翔」印文3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視界窗眼鏡行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申請單位)欄位之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印文1枚。 │ │ │ │ │ │偽造「視界窗眼鏡行」、「張傑翔」印章各1枚。 │ │ ├──┼──────┼─────┼────────────────────────────────────┼──────────────────┤ │ 3 │98年11月16日│巨光活動音│偽造資料: │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共拾伍│ │ │ │響企業社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1枚。 │偽造「葉俊延」署押共拾壹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1枚。 │偽造「葉俊延」印文共拾壹枚。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1枚。 │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葉俊延│ │ │ │ │附件4、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共貳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 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2 枚│ │ │ │ │ │ 。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6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3枚。 │ │ │ │ │ │收據3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3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3枚。 │ │ │ │ │ │切結書(影本)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葉俊延」印文1枚。) │ │ │ │ │ │偽造「巨光活動音響企業社」、「葉俊延」各1枚。 │ │ ├──┼──────┼─────┼────────────────────────────────────┼──────────────────┤ │ 4 │98年11月16日│尚順汽車電│偽造資料: │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共拾肆枚。│ │ │ │機行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偽造「楊勝順」署押共捌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1枚。 │偽造「楊勝順」印文共拾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印文1枚。 │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楊勝順」印│ │ │ │ │附件4 、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 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章共貳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 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2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6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印文3枚。 │ │ │ │ │ │收據3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印文3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署押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勝順」印文3枚。 │ │ │ │ │ │偽造「尚順汽車電機行」、「楊勝順」印章各1枚。 │ │ ├──┼──────┼─────┼────────────────────────────────────┼──────────────────┤ │ 5 │98年11月12日│百毓企業社│偽造資料: │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共拾柒枚。 │ │ │ │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偽造「楊媜喻」署押共拾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1枚。 │偽造「楊媜喻」印文共拾肆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1枚。 │偽造「百毓企業社」、「楊媜喻」之印章│ │ │ │ │附件4 、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 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共貳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 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2枚。 │ │ │ │ │ │公司名稱證明書上: │ │ │ │ │ │ (1)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統一編號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2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6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3枚。 │ │ │ │ │ │收據3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3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署押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3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百毓企業社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申請單位)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 │ │ │ │ │ (1)上方商家欄位之偽造「百毓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署押2枚。 │ │ │ │ │ │ (3)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楊媜喻」印文2枚。 │ │ │ │ │ │偽造「百毓企業社」、「楊媜喻」之印章各1枚。 │ │ ├──┼──────┼─────┼────────────────────────────────────┼──────────────────┤ │ 6 │98年11月12日│七早八早早│偽造資料: │偽造「七早八早早餐店」印文共參枚。 │ │ │ │餐店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偽造「廖怡雯」署押共壹枚。 │ │ │ │ │ (1)合約書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七早八早早餐店」印文1枚。 │偽造「廖怡雯」印文共參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廖怡雯」署押1枚。 │偽造「七早八早早餐店」、「廖怡雯」印│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廖怡雯」印文1枚。 │章共貳枚。 │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 │ │ │ │ │ (1)上方商家欄位之偽造「七早八早早餐店」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廖怡雯」印文1枚。 │ │ │ │ │ │ (3)填表人欄位之偽造「廖怡雯」印文1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七早八早早餐店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申請單位全銜)欄位之偽造「七早八早早餐店」印文1枚。 │ │ │ │ │ │偽造「七早八早早餐店」、「廖怡雯」印章各1枚。 │ │ ├──┼──────┼─────┼────────────────────────────────────┼──────────────────┤ │ 7 │98年11月12日│螺絲釘飲食│偽造資料: │偽造「螺絲釘飲食店」印文共肆枚。 │ │ │ │店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偽造「螺絲釘飲食店」印章壹枚。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螺絲釘飲食店」印文2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螺絲釘飲食店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申請單位)欄位之偽造「螺絲釘飲食店」印文1枚。 │ │ │ │ │ │公司名稱證明書上: │ │ │ │ │ │ (1)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螺絲釘飲食店」印文1枚。 │ │ │ │ │ │偽造「螺絲釘飲食店」印章1枚。 │ │ ├──┼──────┼─────┼────────────────────────────────────┼──────────────────┤ │ 8 │98年11月12日│東芳草藥舖│偽造資料: │偽造「東芳草藥舖」印文共肆枚。 │ │ │ │ │公司名稱證明書上: │偽造「陳連珠」印文壹枚。 │ │ │ │ │ (1)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東芳草藥舖」印文1枚。 │偽造「東芳草藥舖」、「陳連珠」印章共│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貳枚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東芳草藥舖」印文2枚。 │ │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 │ │ │ │ │ (1)填表人欄位之偽造「陳連珠」印文1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東芳草藥舖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申請單位全銜)欄位之偽造「東芳草藥舖」印文1枚。 │ │ │ │ │ │偽造「東芳草藥舖」、「陳連珠」印章各1枚。 │ │ ├──┼──────┼─────┼────────────────────────────────────┼──────────────────┤ │ 9 │98年11月12日│元昇用電設│偽造資料: │偽造「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 │ │ │備檢驗維護│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司」印文共拾陸枚。 │ │ │ │企業有限公│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方睦年」署押共拾枚。 │ │ │ │司 │ 。 │偽造「方睦年」印文共拾貳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方睦年」印文1枚。 │偽造「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 │ │ │ │附件4、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司」、「方睦年」印章共貳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 │ 。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方睦年」印文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方睦年」署押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 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 │ 。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方睦年」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 │ │ │ │ │ 公司」印文2 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方睦年」印文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方睦年」署押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 甲方) 之偽造「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司│ │ │ │ │ │ 」印文6 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方睦年」印文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方睦年」署押3枚。 │ │ │ │ │ │收據3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司」印文3 枚│ │ │ │ │ │ 。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方睦年」印文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方睦年」署押3枚。 │ │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 │ │ │ │ │ (1)上方商家欄位之偽造「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司」印文1 枚│ │ │ │ │ │ 。 │ │ │ │ │ │ (2)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方睦年」印文2枚。 │ │ │ │ │ │ (3)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方睦年」署押2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司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 申請單位全銜) 欄位之偽造「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 │ │ │ │ │ 司」印文1 枚。 │ │ │ │ │ │偽造「元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企業有限公司」、「方睦年」印章各1枚。 │ │ ├──┼──────┼─────┼────────────────────────────────────┼──────────────────┤ │ 10 │98年11月12日│陞豐房屋仲│偽造資料: │偽造「陞豐房屋仲介企業社」印文共參枚│ │ │ │介企業社 │公司名稱證明書上: │。 │ │ │ │ │ (1)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陞豐房屋仲介企業社」印文1枚。 │偽造「陳信謂」印文共參枚。 │ │ │ │ │ (2)統一編號欄位之偽造「陳信謂」印文1枚。 │偽造「陞豐房屋仲介企業社」、「陳信謂│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印章共貳枚。 │ │ │ │ │ (1)合約書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陞豐房屋仲介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陳信謂」印文1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陞豐房屋仲介企業社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申請單位全銜)欄位之偽造「陞豐房屋仲介企業社」印文1枚。 │ │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 │ │ │ │ │ (1)填表人欄位之偽造「陳信謂」印文1枚。 │ │ │ │ │ │偽造「陞豐房屋仲介企業社」、「陳信謂」印章各1枚。 │ │ ├──┼──────┼─────┼────────────────────────────────────┼──────────────────┤ │ 11 │98年11月12日│沙巴漾傳統│偽造資料: │偽造「沙巴漾傳統美食屋」印文共拾陸枚│ │ │ │美食屋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沙巴漾傳統美食屋」印文1枚。 │偽造「林鄉」署押共拾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林鄉」印文1枚。 │偽造「林鄉」印文共拾貳枚。 │ │ │ │ │附件4 、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 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偽造「沙巴漾傳統美食屋」、「林鄉」印│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沙巴漾傳統美食屋」印文1枚。 │章共貳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林鄉」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林鄉」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 98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沙巴漾傳統美食屋」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林鄉」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沙巴漾傳統美食屋」印文2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林鄉」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林鄉」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沙巴漾傳統美食屋」印文6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林鄉」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林鄉」印文3枚。 │ │ │ │ │ │收據3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沙巴漾傳統美食屋」印文3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林鄉」署押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林鄉」印文3枚。 │ │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 │ │ │ │ │ (1)上方商家欄位之偽造「沙巴漾傳統美食屋」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林鄉」署押2枚。 │ │ │ │ │ │ (3)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林鄉」印文2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沙巴漾傳統美食屋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申請單位全銜)欄位之偽造「沙巴漾傳統美食屋」印文1枚。 │ │ │ │ │ │偽造「沙巴漾傳統美食屋」、「林鄉」印章各1枚。 │ │ ├──┼──────┼─────┼────────────────────────────────────┼──────────────────┤ │ 12 │98年11月12日│常興機車行│偽造資料: │偽造「常興機車行」印文共貳枚。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偽造「潘秀璣」印文壹枚。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常興機車行」印文2枚。 │偽造「常興機車行」、「潘秀璣」印章共│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潘秀璣」印文1枚。 │貳枚 。 │ │ │ │ │偽造「常興機車行」、「潘秀璣」印章各1枚。 │ │ ├──┼──────┼─────┼────────────────────────────────────┼──────────────────┤ │13 │98年11月12日│一路發廣告│偽造資料: │偽造「許明城」、「羅方怡」及「陳政宏│ │ │ │社 │聘僱契約書3紙: │」署押共陸枚。 │ │ │ │ │ (1)偽造「許明城」、「羅方怡」及「陳政宏」署押各1枚。 │ │ │ │ │ │收據3紙: │ │ │ │ │ │ (1)偽造「許明城」、「羅方怡」及「陳政宏」署押各1枚。 │ │ ├──┼──────┼─────┼────────────────────────────────────┼──────────────────┤ │ 14 │98年11月12日│特選海產店│偽造資料: │偽造「特選海產店」印文共拾柒枚。 │ │ │ │ │附件3 、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偽造「張雅茹」署押共拾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特選海產店」印文1枚。 │偽造「張雅茹」印文共拾貳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茹」印文1枚。 │偽造「特選海產店」、「張雅茹」印章共│ │ │ │ │附件4、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貳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特選海產店」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茹」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茹」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98 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特選海產店」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茹」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特選海產店」印文2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茹」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茹」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特選海產店」印文6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張雅茹」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張雅茹」印文3枚。 │ │ │ │ │ │收據3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特選海產店」印文4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茹」署押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張雅茹」印文3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特選海產店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申請單位)欄位之偽造「特選海產店」印文1枚。 │ │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 │ │ │ │ │ (1)上方商家欄位之偽造「特選海產店」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張雅茹」署押2枚。 │ │ │ │ │ │ (3)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張雅茹」印文2枚。 │ │ │ │ │ │偽造「特選海產店」、「張雅茹」印章各1枚。 │ │ ├──┼──────┼─────┼────────────────────────────────────┼──────────────────┤ │ 15 │98年11月12日│阿鋐炸雞專│偽造資料: │偽造「阿鋐炸雞專賣店」印文壹枚。 │ │ │ │賣店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偽造「江國壯」印文壹枚。 │ │ │ │ │ (1)合約書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阿鋐炸雞專賣店」印文1枚。 │偽造「阿鋐炸雞專賣店」、「江國壯」印│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章共貳枚。 │ │ │ │ │ (1)填表人欄位之偽造「江國壯」印文1枚。 │ │ │ │ │ │偽造「阿鋐炸雞專賣店」、「江國壯」印章各1枚。 │ │ ├──┼──────┼─────┼────────────────────────────────────┼──────────────────┤ │ 16 │98年11月12日│阿克飲料店│偽造資料: │偽造「阿克飲料店」印文共拾陸枚。 │ │ │ │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偽造「許邱秀棉」署押共拾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阿克飲料店」印文1枚。 │偽造「許邱秀棉」印文共拾肆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許邱秀棉」印文1枚。 │偽造「阿克飲料店」、「許邱秀棉」印章│ │ │ │ │附件4、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共貳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阿克飲料店」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許邱秀棉」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許邱秀棉」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98 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阿克飲料店」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許邱秀棉」印文1枚。 │ │ │ │ │ │公司名稱證明書上: │ │ │ │ │ │ (1)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阿克飲料店」印文1枚。 │ │ │ │ │ │ (2)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許邱秀棉」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阿克飲料店」印文2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許邱秀棉」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許邱秀棉」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阿克飲料店」印文6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許邱秀棉」署押3枚。 │ │ │ │ │ │ (3) 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許邱秀棉」印文4 枚。 │ │ │ │ │ │收據3 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阿克飲料店」印文3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許邱秀棉」署押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許邱秀棉」印文3枚。 │ │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 │ │ │ │ │ (1)上方商家欄位之偽造「阿克飲料店」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許邱秀棉」署押2 枚。 │ │ │ │ │ │ (3)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許邱秀棉」印文2枚。 │ │ │ │ │ │偽造「阿克飲料店」、「許邱秀棉」印章各1枚。 │ │ ├──┼──────┼─────┼────────────────────────────────────┼──────────────────┤ │ 17 │98年11月12日│東葉餐廳 │偽造資料: │偽造「東葉餐廳」印文共拾柒枚。 │ │ │ │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偽造「黃秀鈴」署押共拾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東葉餐廳」印文1枚。 │偽造「黃秀鈴」印文共拾參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黃秀鈴」印文1枚。 │偽造「東葉餐廳」、「黃秀鈴」印章共貳│ │ │ │ │附件4、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東葉餐廳」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黃秀鈴」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黃秀鈴」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98 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東葉餐廳」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黃秀鈴」印文1枚。 │ │ │ │ │ │公司名稱證明書上: │ │ │ │ │ │ (1)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東葉餐廳」印文1枚。 │ │ │ │ │ │ (2)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黃秀鈴」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東葉餐廳」印文2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黃秀鈴」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黃秀鈴」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東葉餐廳」印文6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黃秀鈴」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黃秀鈴」印文3枚。 │ │ │ │ │ │收據3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東葉餐廳」印文3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黃秀鈴」署押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黃秀鈴」印文3枚。 │ │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 │ │ │ │ │ (1)上方商家欄位之偽造「東葉餐廳」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黃秀鈴」署押2枚。 │ │ │ │ │ │ (3)負責人、填表人欄位之偽造「黃秀鈴」印文2枚。 │ │ │ │ │ │巨鈦企業社收到東葉餐廳訓練等費用收據1紙上: │ │ │ │ │ │ (1)收到(申請單位全銜)欄位之偽造「東葉餐廳」印文1枚。 │ │ │ │ │ │偽造「東葉餐廳」、「黃秀鈴」印章各1枚。 │ │ ├──┼──────┼─────┼────────────────────────────────────┼──────────────────┤ │ 18 │98年11月12日│轉一個彎精│偽造資料: │偽造「轉一個彎精品服飾店」印文共貳枚│ │ │ │品服飾店 │公司名稱證明書上: │。 │ │ │ │ │ (1)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轉一個彎精品服飾店」印文1枚。 │偽造「洪惠芬」印文參枚。 │ │ │ │ │ (2)商家名稱欄位之偽造「洪惠芬」印文1枚。 │偽造「轉一個彎精品服飾店」、「洪惠芬│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印章共貳枚。 │ │ │ │ │ (1)合約書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轉一個彎精品服飾店」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洪惠芬」印文1枚。 │ │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 │ │ │ │ │ (1)填表人欄位之偽造「洪惠芬」印文1枚。 │ │ │ │ │ │偽造「轉一個彎精品服飾店」、「洪惠芬」印章各1枚。 │ │ ├──┼──────┼─────┼────────────────────────────────────┼──────────────────┤ │ 19 │98年11月12日│艾加冰行 │偽造資料: │偽造「艾加冰行」印文貳枚。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偽造「洪惠芬」印文貳枚。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艾加冰行」印文2 枚。 │偽造「艾加冰行」印章壹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洪惠芬」印文1枚。 │ │ │ │ │ │附件10、經費核銷報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計畫經費核銷報表上: │ │ │ │ │ │ (1)填表人欄位之偽造「洪惠芬」印文1枚。 │ │ │ │ │ │偽造「艾加冰行」、同上「洪惠芬」印章各1枚。 │ │ ├──┼──────┼─────┼────────────────────────────────────┼──────────────────┤ │ 20 │98年11月16日│筠之傳日式│偽造資料: │偽造「筠之傳日式拉麵店」印文共拾肆枚│ │ │ │拉麵店 │附件3、委託申請類申請表(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類申請表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筠之傳日式拉麵店」印文1枚。 │偽造「劉有傳」署押共拾枚。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劉有傳」署押1枚。 │偽造「劉有傳」印文共拾枚。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劉有傳」印文1枚。 │偽造「筠之傳日式拉麵店」、「劉有傳」│ │ │ │ │附件4、委託申請同意書(格式)98年度「開店e化輔導」委託申請同意書上: │印章共貳枚。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筠之傳日式拉麵店」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劉有傳」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劉有傳」印文1枚。 │ │ │ │ │ │附件5 、委託申請類申請商家切結書 (格式)98 年度「開店e 化輔導」委託申請類│ │ │ │ │ │ 申請商家切結書上: │ │ │ │ │ │ (1)申請商家欄位之偽造「筠之傳日式拉麵店」印文1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劉有傳」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劉有傳」印文1枚。 │ │ │ │ │ │資訊委外服務合約書上: │ │ │ │ │ │ (1)合約書首、尾頁立契約人欄位之偽造「筠之傳日式拉麵店」印文2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劉有傳」署押1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劉有傳」印文1枚。 │ │ │ │ │ │聘僱契約書3紙上: │ │ │ │ │ │ (1)立契約書人欄位(甲方)之偽造「筠之傳日式拉麵店」印文6枚。 │ │ │ │ │ │ (2)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劉有傳」署押3枚。 │ │ │ │ │ │ (3)甲方代表人欄位之偽造「劉有傳」印文3枚。 │ │ │ │ │ │收據3紙上: │ │ │ │ │ │ (1)單位名稱欄位之偽造「筠之傳日式拉麵店」印文3枚。 │ │ │ │ │ │ (2)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劉有傳」署押3枚。 │ │ │ │ │ │ (3)負責人欄位之偽造「劉有傳」印文3枚。 │ │ │ │ │ │偽造「筠之傳日式拉麵店」、「劉有傳」印章各1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