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貴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貴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蔡文貴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本院訊問時坦認犯行,並有證人劉玫君、涂仲倫、蔡建宏之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可佐,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前有兩次遭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依本案審理進度,尚待傳訊證人劉玫君、蔡建宏行交互詰問,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是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 年6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