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陳坤木、黃有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 告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木 被 告 黃有德 黃崇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