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原 告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山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律師 被 告 方隆政 許凰池 被 告 紐澳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法定代理人 陳維澤 被 告 黃逸柔 余清木 劉家伶 呂福元 廖美惠 余育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7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73號),經原告對刑案被告暨其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方隆政及許凰池,雖經本院判決有罪,惟有部分被告係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始為追加,以致訴訟關係繁雜,況本院更不及送達繕本並通知到庭辯論,無從終結,是本件自應將全部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