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49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俊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3235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官俊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官俊助於民國101 年2 月1 日起任職於群奕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 巷00號,下稱群奕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推廣銷售群奕公司之菸酒業務並向客戶收取貨款回繳公司之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官俊助明知以群奕公司名義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之貨款,應繳回群奕公司入帳,因積欠友人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自101 年3 月12日起至同年6 月25日止,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收取貨款後,立即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前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143,028 元侵占入己,未繳回群奕公司。另承同一業務侵占犯意,假藉推展公司業務,於同年5 月間某日,將其所職務上持有價值合計41,948元之香菸1 批,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私下變賣得款。嗣奕群公司於同年6 月4 日盤點存貨時發現短缺41,948元之香菸(即附表二所示之短缺貨品價值50,599元扣除附表三所示盤盈貨品價值8,651 元),並經核算應收帳款帳目,始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官俊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證據名稱: ㈠、侵占金額明細表1 份、群奕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日報表影本18份、客戶簽收之單據影本24張、庫存差異統計表影本2 份(見他卷第3 至22頁)。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世安(為告訴人之公司主管)之證述。㈢、被告之自白。 四、論罪科刑: ㈠、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擔任群奕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推廣銷售群奕公司之菸酒業務,並向客戶收取貨款回繳公司之職務,因其個人在外積欠債務之財務問題,竟自101 年3 月12日起至同年6 月25日止,陸續將客戶繳交之貨款143,028 元、價值合計41,948元之香菸1 批侵占入己,而未繳回群奕有限公司,或私下變賣得款,係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接續侵害同一被害人即群奕公司之財產法益,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雖各個舉動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均屬相符,但其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以,被告自101 年3 月12日起至同年6 月25日止之期間,陸續侵占貨款、貨物之行為,乃屬法律概念上一行為之接續犯,僅應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不思克盡職守,以正當手段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被害雇主之應收業務款項、存貨,價值合計達184,976 元,數額非微,所為誠屬可議,應予非難,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失,更屬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無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以及其自陳目前未婚,無子,偶爾給予其父親生活費用3,000 元至5,000 元不等之生活費用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惟英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附表一: ┌──┬──────┬────────┬───────┐│編號│ 日 期 │客 戶 名 稱 │侵占金額(元)│├──┼──────┼────────┼───────┤│1 │101年3月12日│南北商行 │1,690 │├──┼──────┼────────┼───────┤│2 │101年3月14日│阿金檳榔 │1,143 │├──┼──────┼────────┼───────┤│3 │101年4月6日 │7+1超商 │8,250 │├──┼──────┼────────┼───────┤│4 │101年4月13日│7+1超商 │11,490 │├──┼──────┼────────┼───────┤│5 │101年4月16日│高芳檳榔 │460 │├──┼──────┼────────┼───────┤│6 │101年4月16日│凰品檳榔 │460 │├──┼──────┼────────┼───────┤│7 │101年4月16日│九九大賣場-八卦│460 │├──┼──────┼────────┼───────┤│8 │101年4月16日│好地方檳榔 │460 │├──┼──────┼────────┼───────┤│9 │101年4月17日│我家便利商店 │33,850 │├──┼──────┼────────┼───────┤│10 │101年4月17日│7+1超商 │14,400 │├──┼──────┼────────┼───────┤│11 │101年4月17日│九九大賣場-八卦│840 │├──┼──────┼────────┼───────┤│12 │101年4月24日│7+1超商 │8,350 │├──┼──────┼────────┼───────┤│13 │101年5月3日 │億客堂 │7,510 │├──┼──────┼────────┼───────┤│14 │101年5月4日 │阿蘭檳榔 │7,555 │├──┼──────┼────────┼───────┤│15 │101年5月4日 │億客堂 │3,340 │├──┼──────┼────────┼───────┤│16 │101年5月10日│億客堂 │4,560 │├──┼──────┼────────┼───────┤│17 │101年5月18日│阿蘭檳榔 │5,975 │├──┼──────┼────────┼───────┤│18 │101年5月18日│日勝 │460 │├──┼──────┼────────┼───────┤│19 │101年5月22日│高豐檳榔 │460 │├──┼──────┼────────┼───────┤│20 │101年5月23日│仁智便利商店 │460 │├──┼──────┼────────┼───────┤│21 │101年6月8日 │阿蘭檳榔 │7,805 │├──┼──────┼────────┼───────┤│22 │101年6月15日│阿蘭檳榔 │8,120 │├──┼──────┼────────┼───────┤│23 │101年6月22日│億客堂 │4,690 │├──┼──────┼────────┼───────┤│24 │101年6月25日│連興行 │10,240 │├──┼──────┼────────┼───────┤│合計│ │ │143,028 │└──┴──────┴────────┴───────┘附表二:【數量:每條菸品內有10包香菸】 ┌──┬────────┬──────┬───────┐│編號│菸品名稱 │ 數量(條) │金額(元) │├──┼────────┼──────┼───────┤│1 │寶馬(紅)12mg │5 │2,100 │├──┼────────┼──────┼───────┤│2 │WEST-紅 │4 │1,600 │├──┼────────┼──────┼───────┤│3 │WEST-5 │6 │2,400 │├──┼────────┼──────┼───────┤│4 │艾尼-紅 │0.5 │230 │├──┼────────┼──────┼───────┤│5 │七星-濃 │2 │1,340 │├──┼────────┼──────┼───────┤│6 │七星-軟 │44.5 │29,815 │├──┼────────┼──────┼───────┤│7 │七星-淡 │0.5 │335 │├──┼────────┼──────┼───────┤│8 │七星-超淡 │2 │1,340 │├──┼────────┼──────┼───────┤│9 │摩爾-紅 │0.4 │240 │├──┼────────┼──────┼───────┤│10 │萬寶路MKSB │1.5 │1,005 │├──┼────────┼──────┼───────┤│11 │藍星淡菸L&M │6 │2,940 │├──┼────────┼──────┼───────┤│12 │黃長壽 │4 │2,000 │├──┼────────┼──────┼───────┤│13 │白長壽 │2 │1,000 │├──┼────────┼──────┼───────┤│14 │尊爵G10 │0.2 │117 │├──┼────────┼──────┼───────┤│15 │尊爵G6 │3.4 │1,989 │├──┼────────┼──────┼───────┤│16 │尊爵G9 │0.5 │275 │├──┼────────┼──────┼───────┤│17 │尊爵G1 │1.1 │605 │├──┼────────┼──────┼───────┤│18 │細支長壽 │2 │1,100 │├──┼────────┼──────┼───────┤│19 │王牌ONER-銀 │0.4 │168 │├──┼────────┼──────┼───────┤│合計│ │86 │50,599 │└──┴────────┴──────┴───────┘附表三:【數量:每條菸品內有10包香菸】 ┌──┬────────┬──────┬───────┐│編號│菸品名稱 │數量(條) │金額(元) │├──┼────────┼──────┼───────┤│1 │寶馬(藍)8mg │1 │420 │├──┼────────┼──────┼───────┤│2 │寶馬(白)1mg │3 │1,260 │├──┼────────┼──────┼───────┤│3 │寶馬(橘) │1 │420 │ ├──┼────────┼──────┼───────┤│4 │WEST-8 │5 │2,000 │├──┼────────┼──────┼───────┤│5 │艾尼-藍 │0.5 │230 │├──┼────────┼──────┼───────┤│6 │峰 │3 │2,670 │├──┼────────┼──────┼───────┤│7 │摩爾-藍 │1.1 │660 │├──┼────────┼──────┼───────┤│8 │藍星超淡LMS │0.9 │441 │├──┼────────┼──────┼───────┤│9 │尊爵G3 │1 │550 │├──┼────────┼──────┼───────┤│合計│ │16.5 │8,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