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緝字第5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義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428、20584號),被告潘義元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共伍拾罪,各處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蔡宏祥」署名共叁拾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潘義元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6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承租茂騰環保有限公司(下稱茂騰公司)之營業執照,從事廢鐵買賣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其知悉蕭智元前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中鋼機械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M21鑄造廠機械工程師(任職 期間自96年4月至99年8月1日離職),受中鋼機械公司委任 負責電爐熔煉鋼鐵及代理簽名開立物品攜出單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與蕭智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署押之犯意聯絡,於98年8 月21日起至98年11月27日止,由潘義元僱用不知情貨運司機樓棋涵、劉家華、謝居安、葉世傑、林昭南等人,駕駛貨車前往中鋼公司,蕭智元先帶領該等貨車司機進入廠區載運廢鋼鐵後,即在簽核主管欄或其授權人欄上簽名表示代理,分別開立內容不實之中鋼機械公司物品攜出單共計7張,並未 經蔡宏祥同意或授權,在承辦人簽名欄位上偽簽「蔡宏祥」署名,足生損害於蔡宏祥及中鋼公司對於物品管理之正確性,並將上開虛偽不實之物品攜出單交付門口警衛以行使之,使門口之警衛誤信樓棋涵等人係具有載運廢鋼鐵之權限,因而放行,以此方式竊取中鋼公司之廢鋼鐵共7次,合計6萬 4000公斤【依中鋼公司計算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3萬 2000元】。嗣樓棋涵等人依潘義元之指示,將竊得之廢鋼鐵載送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伯陽企業有限公司、高 雄市○○區○○○路00○0號旁之廢五金回收廠變賣得利( 犯罪時間、物品攜出單編號、竊取物品、數量、貨車司機、貨車車號、放行警衛、偽造之簽名,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其知悉江輔航前係中鋼公司之M21鑄造廠工程師(任職期間 自98年9月至101年4月13日免職,為替代役),受中鋼機械 公司委任負責生產、合金物料管理(不包含廢鋼鐵)及代理開立物品攜出單之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慫恿及勸說江輔航與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署押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 100 年5月30日至101年3月28日止,由潘義元僱用不知情貨運司機李文智、樓棋涵、郭若洸、葉永青、莊家霖、郭玉炳、黃勇政、胡樞林、陳致瑋、楊金禎、薛世仁、邱志賢等人,駕駛貨車前往中鋼公司,江輔航先帶領該等貨車司機進入廠區載運廢鋼鐵後,即在簽核主管欄或其授權人欄上簽名表示代理,分別開立內容不實之中鋼機械公司物品攜出單共計43張,並於其中23張上未經蔡宏祥同意或授權,在承辦人簽名欄位上偽簽「蔡宏祥」署名,足生損害於蔡宏祥及中鋼公司對於物品管理之正確性,並將上開虛偽不實之物品攜出單交付門口警衛以行使之,使門口之警衛誤信李文智等人係具有載運廢鋼鐵之權限,因而放行,以此方式竊取中鋼公司之廢鋼鐵共43次,合計44萬6540公斤(依中鋼公司計算總價值為753萬7200元)。嗣李文智等人依潘義元之指示,將竊得 之廢鋼鐵載送至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淯霖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區○○村○○路00○0號之鈺晉企業 有限公司變賣得利(犯罪時間、物品攜出單編號、竊取物品、數量、貨車司機、貨車車號、放行警衛、偽造之簽名,詳如附表二所示)。嗣因中鋼公司採購管理師李祁穎於101年3月28日16時許,在中鋼公司大門口發現進出之大貨車並非當時與中鋼公司合作清運廢鋼之廠商「皇茂有限公司」所屬車輛,而報告上級查處,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宏祥、中鋼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義元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潘義元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經共同被告蕭智元、江輔航於本院審理中供陳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宏祥、證人即中鋼公司鑄造工廠主任龔一峰、資深管理師蘇銘添、證人即伯陽公司負責人侯喬偉、弗生公司負責人唐建和、廢鐵商唐樹清、趙宏修、貨運司機樓棋涵、葉信宏、謝居安、林昭南、李文智、郭若洸、葉永青、楊金禎、莊家霖、郭玉炳、黃勇政、胡樞林、薛世仁、邱志賢、茂騰公司負責人李重騰、中鋼公司警衛邱嚴弘、黃文謙於警詢中;證人李祈穎、告訴代理人張東林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及指稱綦詳,復有中鋼公司物品攜出單50紙、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在卷可稽,是被告潘義元上開自白,核屬 有據,堪以採信。故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潘義元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潘義元就事實一㈠即附表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署押罪。被告潘義元就事實一㈡即附表 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216條、第 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6、8、13至15、17、18、21至24、30至32、34至42部分所為 另犯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被告潘義元利用不知情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司機將廢鋼鐵攜出以遂行其竊盜犯行,各為間接正犯。被告潘義元與蕭智元間;被告潘義元與江輔航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潘義元就渠等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物品攜出單並持以行使,該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潘義元為竊取廢鋼鐵,所犯竊盜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或所犯竊盜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偽造署押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情節、刑度較重之竊盜罪處斷,公訴人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另公訴人於論罪科刑時漏未論及被告潘義元偽造「蔡宏祥」署名之行為,涉犯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惟起訴事實已論及,且屬 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並於準備程序中業已諭知(本院審易卷第62頁),給予被告潘義元防禦之機會,對其訴訟程序之公平性不生影響,本院自得依法論科。 ㈡、又被告潘義元犯前開 50次竊盜罪間,均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潘義元雖主張於同日或相隔次日所犯,應可認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云云。惟觀之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屬可分,且犯罪時間雖於同日或次日,然被告潘義元並非僅開立一次物品攜出單,而將竊取之廢鋼鐵攜出,乃分次開立不實之物品攜出單(部分偽造「蔡宏祥」署名),交予貨車司機,分別進出中鋼公司以攜出廢鋼鐵,顯係基於不同之犯意,個別之行為,與接續犯之構成要件有間,故被告潘義元此部份所辯,難謂可採。又被告潘義元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潘義元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共50罪, 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潘義元從事廢鐵買賣,本應秉持以經營公司需藉由正當生意獲利,竟不以合法程序以標得中鋼公司販賣廢鋼鐵買賣之權利,竟勾結於斯時在中鋼公司任職之蕭智元,並慫恿及話術勸說年輕識淺,擔任替代役之江輔航與其合作,以非法偽造「蔡宏祥」簽名、填具不實物品攜出單之方式竊取中鋼公司之廢鋼鐵對外販售以獲取利益,且事後並未與中鋼公司和解,賠償中鋼公司所受之損害,其行為至為不該;惟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另酌以其於本案中為最大之獲利者,暨考量以被告潘義元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手段、行為分擔、所竊得廢鋼鐵之數量、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由蕭智元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在物品攜出單上所偽造「蔡宏祥」之署名7枚;由江輔航在附表二編號6、8、13 至15、17、18、21至24、30至32、34至42所示,在物品攜出單上所偽造「蔡宏祥」之署名23枚,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連帶理論之法理,亦應在被告潘義元所犯之各該罪刑項下沒收。至於偽造之各該物品攜出單已交予中鋼公司警衛收持,均已非被告所有,故均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217條、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一: ┌─┬───────┬─────┬──┬───┬───┬───┬───┬─────┬─────────────┐ │編│犯罪時間 │物品攜出單│竊取│數量(│貨運司│貨車車│放行警│偽造之簽名│主 文 │ │號│ │編號 │物品│公斤)│機 │號 │衛 │ │ │ ├─┼───────┼─────┼──┼───┼───┼───┼───┼─────┼─────────────┤ │ 1│98年8月21日上 │00000000 │廢鋼│8790 │樓棋涵│886-XE│黃文謙│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午9時33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2│98年8月21日14 │00000000 │廢鋼│13730 │劉家華│240-Z6│黃文謙│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時4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3│98年11月19日上│00000000 │廢鋼│7670 │謝居安│XC-785│鄭暘議│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午9時4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4│98年11月19日上│00000000 │廢鋼│12670 │謝居安│XC-785│劉金鳳│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午11 時10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5│98年11月26日上│00000000 │廢鋼│7090 │葉世傑│533-UK│黃文謙│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午9時9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6│98年11月26日上│00000000 │廢鋼│4460 │葉世傑│533-UK│黃文謙│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午10 時53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7│98年11月27日上│00000000 │廢鋼│9590 │林昭南│Z2-343│黃文謙│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午10時55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總計 │64000 │ │ └──────────────────┴───┴─────────────────┘ 附表二: ┌─┬───────┬─────┬──┬───┬───┬───┬───┬─────┬─────────────┐ │編│犯罪時間 │物品攜出單│竊取│數量(│貨車司│貨車車│放行警│偽造之簽名│ 主 文 │ │號│ │編號 │物品│公斤)│機 │號 │衛 │ │ │ ├─┼───────┼─────┼──┼───┼───┼───┼───┼─────┼─────────────┤ │ 1│100年5月30日 │00000000 │廢鋼│2920 │李文智│819-HV│鄭暘議│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6時8分許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00年6月9日 │00000000 │廢鋼│10000 │樓棋涵│222-BU│鄭暘議│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上午10時42分許│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00年8月11日 │000000000 │廢鋼│9400 │樓棋涵│222-BU│黃文謙│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16分許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100年8月24日 │000000000 │廢鋼│10600 │樓棋涵│222-BU│梁富勝│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10分許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100年9月28日 │000000000 │廢鋼│7700 │樓棋涵│222-BU│黃文謙│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37分許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100年10月17 日│000000000 │車銷│6380 │樓棋涵│222-BU│鄧榮煌│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上午11時46分許│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7│100年11月8日 │000000000 │廢合│9860 │郭若洸│780-XW│傅祺傑│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40分許 │ │金鋼│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100年11月10 日│000000000 │廢合│10700 │郭若洸│780-XW│傅祺傑│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25分許 │ │金鋼│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板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 9│100年11月15 日│000000000 │廢合│5340 │郭若洸│780-XW│梁富勝│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上午10時30分許│ │金鋼│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板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100年11月17 日│000000000 │廢合│9320 │樓祺涵│222-BU│黃文謙│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13分許 │ │金鋼│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板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100年11月22 日│000000000 │廢合│11720 │郭若洸│780-XW│鄧榮煌│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上午10時42分許│ │金鋼│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板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100年11月22 日│000000000 │廢合│7580 │郭若洸│780-XW│傅祺傑│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2分許 │ │金鋼│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板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3│100年11月24 日│000000000 │廢合│7280 │郭若洸│780-XW│鄭暘議│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上午10時許 │ │金鋼│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板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14│100年11月24日 │000000000 │廢鋼│9060 │樓棋涵│222-BU│邱嚴弘│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35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15│100年11月29日 │000000000 │車屑│11560 │郭若洸│780-XW│黃文謙│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16│100年12月1日13│000000000 │車屑│16840 │郭若洸│780-XW│鄧榮煌│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時57分許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7│100年12月6日 │000000000 │廢甲│10680 │郭若洸│780-XW│鄭暘議│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38分許 │ │車鋼│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板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18│100年12月13日 │000000000 │廢鋼│10100 │郭若洸│780-XW│鄧榮煌│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0時15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19│100年12月20日 │000000000 │廢鋼│16420 │郭若洸│780-XW│邱嚴弘│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35分許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0│100年12月21日 │000000000 │廢鋼│8980 │郭若洸│780-XW│黃文謙│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47分許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1│100年12月26日 │000000000 │廢砂│13720 │葉永青│850-GC│鄧榮煌│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43分許 │ │箱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22│100年12月26日 │000000000 │廢砂│24680 │莊家霖│888-XZ│傅祺傑│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20分許 │ │箱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23│101年1月3日 │000000000 │廢鋼│5260 │郭若洸│780-XW│梁富勝│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5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24│101年1月6日 │000000000 │廢鋼│23460 │郭文炳│462-XW│鄧榮煌│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上午10時9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25│101年1月11日 │000000000 │廢鋼│12460 │郭若洸│780-XW│邱嚴弘│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35分許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6│101年1月19日 │000000000 │廢鋼│4000 │郭若洸│780-XW│黃文謙│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上午9時35分許 │ │(合│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7│101年1月20日 │000000000 │廢鋼│8620 │郭若洸│780-XW│鄧榮煌│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14分許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8│101年1月31日 │000000000 │車屑│19720 │郭若洸│780-XW│鄧榮煌│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11分許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9│101年2月3日 │000000000 │廢合│14180 │郭若洸│780-XW│傅祺傑│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25分許 │ │金鋼│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板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0│101年2月7日 │000000000 │車屑│6220 │郭若洸│780-XW│黃文謙│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2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31│101年2月13日 │000000000 │廢鋼│5480 │黃勇政│Z5-536│汪江偉│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5時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32│101年2月16日 │000000000 │廢鋼│3280 │郭若洸│780-XW│鄧榮煌│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3時38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33│101年2月21日 │000000000 │廢甲│10800 │郭若洸│780-XW│梁富勝│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15分許 │ │車板│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4│101年3月1日 │000000000 │廢甲│6760 │胡樞林│XG-956│邱嚴弘│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27分許 │ │車板│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35│101年3月2日 │000000000 │廢鐵│9640 │陳致瑋│152-SF│黃文謙│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3時45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36│101年3月5日 │000000000 │廢鋼│2640 │胡樞林│XG-956│梁富勝│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55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37│101年3月9日 │000000000 │廢鋼│10060 │胡樞林│XG-956│傅祺傑│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0時1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38│101年3月13日 │000000000 │廢鋼│14240 │楊金禎│XE-326│邱嚴弘│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39│101年3月15日 │000000000 │廢鐵│12980 │薛世仁│AP-313│黃文謙│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16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40│101年3月20日 │000000000 │車屑│10480 │郭若洸│780-XW│鄧榮煌│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3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41│101年3月22日 │000000000 │廢甲│4580 │楊金禎│XE-326│邱嚴弘│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3時52分許 │ │車板│ │ │ │ │1枚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42│101年3月27日 │000000000 │廢鋼│14610 │樓棋涵│222-BU│梁富勝│蔡宏祥署名│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35分許 │ │ │ │ │ │ │1枚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偽造「蔡宏祥」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 ├─┼───────┼─────┼──┼───┼───┼───┼───┼─────┼─────────────┤ │43│101年3月28日 │000000000 │廢鋼│16230 │邱志賢│536-UK│黃文謙│無 │潘義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14時47分許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總計 │4465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