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4號原 告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東生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 告 潘義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