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1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德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 02年度偵字第17104號)及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23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德孝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楊德孝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商品,而使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楊德孝竟以行銷為目的,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左右,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上,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0元至80元不等之價格,陸續販入連同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或類似商品在內等商品後,並自101 年12月底某日起,迄102年4 月23日止,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露天拍賣網站及奇摩拍賣網站,以其申設「yanghaahaa」之帳號、拍賣代號「Z000000000」所經營之「☆YANG 's 小舖☆」賣場上陳列上開仿 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之人瀏覽選購,並以每件80元至200 元不等之價格(不含運費40元)販賣予不特定之人以牟利,且提供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二苓郵局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高雄二苓郵局帳戶)供作購買者匯款之用。嗣經警在網路上發現其刊登之拍賣訊息,乃佯裝顧客先於102 年2 月1 日在前揭露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並於同日匯款至其申設之高雄二苓郵局帳戶,楊德孝即將上開仿冒商標商品1 件寄交予員警;而後,員警另於102 年4 月21日佯裝顧客在前揭奇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並於同日匯款至其申設之高雄二苓郵局帳戶,楊德孝即將上開仿冒商標商品1 件寄交予員警,上開仿冒商標商品,經送請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品後,員警於102 年4 月23日16時5 分許、102 年7月12日11時10分許,分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楊德孝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當場查扣之部分均不含備註欄標記「警方購得採證物」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三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㈠被告楊德孝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露天拍賣網頁商品資料、露天拍賣網頁結帳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WebATM轉帳明細表、露天拍賣網站會員拍賣帳號及IP位址資料、中華電信通聯記錄查詢系統、告訴人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鑑定報告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102 年5 月29日102 國際字第0000-000-yanghaahaa號函暨鑑定報告各1 份、採證照片3 張、現場搜索照片6 張、查扣物照片3 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3份。 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臺中分隊扣押物品清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奇摩拍賣網頁商品資料、奇摩拍賣網頁結帳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WebATM轉帳明細表、被告之高雄二苓郵局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奇摩拍賣網站會員拍賣帳號及IP位址資料、中華電信通聯記錄查詢系統、告訴人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市值表各1 份、仿品照片3 張、現場搜索照片2 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 份。 三、所謂類似商品係指2 個不同之商品,在功能、材料、產製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果標上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此二個商品間即存在類似的關係。另可參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類似群組之概念所編定之「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判斷商品類似與否。查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商品「仿冒iPhone商標圖樣之手機殼」,係為保護手機並便利握拿攜帶手機之配件,與商標權人註冊商品類別中商品名稱「行動電話」,以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認為手機殼係行動電話之相關配件,堪認係屬類似商品,合先指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至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1 年12月底某日起至102 年4 月23日為警查獲時為止,期間所為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評價,應評價認為係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至聲請意旨認應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尚有未合,附此敘明。另被告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之部分,核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範疇屬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竟為貪圖私利,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不僅造成商標權人之權益遭受侵害,復造成消費者在商品市場上對該等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混淆誤認之虞,足以影響商品市場之交易秩序,亦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之形象,再斟以其販賣期間、商品數量及獲利,並考量被告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兼衡其於警詢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為免被告存有僥倖心理,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並命被告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六、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本件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賴易詮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 商標名稱 │ 商標權人 │ 註冊審定號 │ 指定商品 │ ├──┼─────┼──────────┼──────┼──────────┤ │ 1 │moshi圖樣 │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套等商品 │ ├──┼─────┼──────────┼──────┼──────────┤ │ 2 │iGlaze圖樣│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保護殼等商品│ ├──┼─────┼──────────┼──────┼──────────┤ │ 3 │iPhone圖樣│美商蘋果公司 │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商品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仿冒moshi與iGlaze商標圖樣 │40件│ │ │ │之手機殼 ├──┼───────┤ │ │ │1件 │警方購得採證物│ ├──┼─────────────┼──┼───────┤ │ 2 │仿冒iPhone商標圖樣之手機殼│32件│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仿冒moshi與iGlaze商標圖樣 │6件 │ │ │ │之手機殼 ├──┼───────┤ │ │ │1件 │警方購得採證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