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曾麒霖 被 告 施德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