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楊佳倫 被 告 楊振華 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門田利晴 被 告 貝司特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曉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