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秀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 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PAPAGO」行車記錄器壹臺,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秀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行車記錄器1臺係仿冒「PAPAGO」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 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李秀惠因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PAPAGO」行車記錄器1臺,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 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檢察官雖於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中敘明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明知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而為不起訴處分,惟該扣案物品仍係被告未經商標權人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而製造、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