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9號原 告 朱泰勳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被 告 馮文昌 中山尚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03 年度交簡字第24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