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1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9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世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負擔。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壹佰貳拾伍件,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楊世宏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均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且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將相同之註冊商標使用於同一之商品,亦不得於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於同一之商品,使用近似於經註冊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或輸入。詎其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9月間某日,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之不詳賣家,以每件約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00元不等之價格,購買輸入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數件後,於相隔3、4日後之同年9月 間某日起,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之 樂蘋果科技店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並以每件約200 至300多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以牟利,共賣出約 20至30件,獲利約2,000至3,000元。嗣經警先於102年7月25日,至上開店家購入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貼紙1件,經送 請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之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復於102年9月1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店家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 示之商品,經送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商標權人鑑定,亦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昱碩亞洲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下稱保二總隊)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世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復有名片之照片2張、採證照片2張、本院核發之搜索票、保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現場搜索照片6張、查扣物照片(查扣物 一覽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樂蘋果科技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及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等附卷可稽。而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送請鑑定均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誤,此分別有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告訴人英商凱斯金斯 頓有限公司委託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告訴人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告訴人昱碩亞洲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鍾文岳律師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被害人美商花生米世界有限公司委任鑑定人賴芳君所出具之Snoopy(史努比)鑑定報告書、被害人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鑑定人吳圓圓所出具之 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被害人美商蘋果公司委 任鑑定人張雪茹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及中譯文各1份、如附表 一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等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125件可佐,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自101年9月間某日起至102年9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在此段期間持續進行並未間斷,且係在同一地點為之,顯係出於被告單一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反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雖然該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因此提高了不法內涵與罪責的「量」,但仍同「質」,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惟念被告犯後自警詢、偵訊迄至本院訊問時對其所為始終坦認無訛,態度尚佳,且積極與商標權人協調和解事宜,其中除商標權人昱碩亞洲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公司未於本院所排定之調解期日到場,且經本院傳訊亦未到庭,而未與被告商談和解事宜外,被告業已與其餘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復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9所示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該商標權人亦分別具狀表示不再追究或願給被告自新之機會,有該商標權人之呈報狀、刑事陳報狀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可佐。相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若加諸刑罰於被告身上,亦無增加矯正與預防之實益。故參酌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2、3、4條之規定,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被告與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英商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所需給付損害賠償金部分,尚未全數給付完畢(已於103年8月31日給付該2商標權人 第一期損害賠償金各5,000元),為使該2商標權人獲得更充分之保障,並督促被告確實履行債務,以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參酌被告與該2商標權人所簽立和解 契約書上記載之和解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負擔。若被告未能履行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4款之規定聲請本院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25件,係被告犯商 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翊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 1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第00000000號│膠紙 │ │ │ │司 │第00000000號│ │ │ │ │ ├──────┼───────┤ │ │ │ │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護套 │ │ │ │ │第00000000號│ │ ├──┼────────┼───────┼──────┼───────┤ │ 2 │CATH KIDSTON │英商凱斯金斯頓│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護套 │ │ │ │有限公司 │ │ │ ├──┼────────┼───────┼──────┼───────┤ │ 3 │moshi │尚宏電子股份有│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套、平│ │ │ │限公司 │ │板電腦專用袋、│ │ │ │ │ │個人數位助理器│ │ │ │ │ │專用套 │ ├──┼────────┼───────┼──────┼───────┤ │ 4 │iGlaze │尚宏電子股份有│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保護套│ │ │ │限公司 │ │、個人數位助理│ │ │ │ │ │器保護套、平板│ │ │ │ │ │電腦保護套 │ ├──┼────────┼───────┼──────┼───────┤ │ 5 │Deff │昱碩亞洲聯合股│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護套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6 │MY MELODY │日商三麗鷗股份│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外殼、│ │ │ │有限公司 │ │行動電話機護套│ ├──┼────────┼───────┼──────┼───────┤ │ 7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外殼、│ │ │ │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護套│ │ │ │ │ │、貼紙 │ ├──┼────────┼───────┼──────┼───────┤ │ 8 │SNOOPY │美商花生米世界│第00000000號│膠紙 │ │ │ │有限公司 │ │ │ ├──┼────────┼───────┼──────┼───────┤ │ 9 │Rilakkuma │日商森克斯股份│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護套、│ │ │ │有限公司 │ │行動電話外殼 │ ├──┼────────┼───────┼──────┼───────┤ │ 10 │APPLE Logo │美商蘋果公司 │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護套、│ │ │ │ │ │行動電話外殼 │ ├──┼────────┼───────┼──────┼───────┤ │ 11 │iphone │美商蘋果公司 │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護套、│ │ │ │ │ │行動電話外殼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adidas商標貼紙 │19件 │ ├──┼─────────────┼─────┤ │ 2 │仿冒adidas商標手機外殼 │2件 │ ├──┼─────────────┼─────┤ │ 3 │仿冒moshi、iGlaze(聲請簡 │23件 │ │ │易判決處刑書漏載iGlaze)商│ │ │ │標手機外殼 │ │ ├──┼─────────────┼─────┤ │ 4 │仿冒moshi商標平板電腦保護 │6件 │ │ │套 │ │ ├──┼─────────────┼─────┤ │ 5 │仿冒Deff商標手機外殼 │18件 │ ├──┼─────────────┼─────┤ │ 6 │仿冒Cath Kidston商標手機外│8件 │ │ │殼 │ │ ├──┼─────────────┼─────┤ │ 7 │仿冒Melody商標手機外殼 │1件 │ ├──┼─────────────┼─────┤ │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手機外 │ │ │ │殼 │11件 │ ├──┼─────────────┼─────┤ │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貼紙 │25件 │ ├──┼─────────────┼─────┤ │ 10 │仿冒SNOOPY商標貼紙 │1件 │ ├──┼─────────────┼─────┤ │ 11 │仿冒Rilakkuma商標手機外殼 │4件 │ ├──┼─────────────┼─────┤ │ 12 │仿冒iphone、APPLE Logo(聲│6件 │ │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APPLE │ │ │ │Logo)商標手機外殼 │ │ ├──┼─────────────┼─────┤ │ 13 │仿冒adidas商標貼紙 │1件 │ │ │(警方採證物) │ │ ├──┼─────────────┴─────┤ │總計│ 125件 │ └──┴───────────────────┘ 附表三 ┌──┬─────────┬─────┬──────────┬────┐ │編號│給付對象 │給付金額 │給付期限及方式 │備註 │ │ │ │(新臺幣)│ │ │ ├──┼─────────┼─────┼──────────┼────┤ │ 1 │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30,000元 │自103年8月31日起至 │被告已於│ │ │公司 │ │104年1月31日止,以匯│103年8月│ │ │ │ │款及分期付款共分6期 │31日繳付│ │ │ │ │之方式,按月給付 │告訴人德│ │ │ │ │5,000元。給付方式: │商阿迪達│ │ │ │ │匯款至指定之中國信託│斯公司、│ │ │ │ │商業銀行城中分行、戶│凱斯金斯│ │ │ │ │名:唐朝智慧財產有限│頓有限公│ │ │ │ │公司、帳號: │司第一期│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各5,000 │ │ │ │ │ │元之損害│ │ │ │ │ │賠償金,│ ├──┼─────────┼─────┼──────────┤有被告所│ │ 2 │告訴人凱斯金斯頓有│25,000元 │自103年8月31日起至 │提呈轉帳│ │ │限公司 │ │同年12月31日止,以匯│之存摺封│ │ │ │ │款及分期付款共分5期 │面及內頁│ │ │ │ │之方式,按月給付 │影本、本│ │ │ │ │5,000元。給付方式: │院向唐朝│ │ │ │ │匯款至指定之中國信託│智慧財產│ │ │ │ │商業銀行城中分行、戶│有限公司│ │ │ │ │名:唐朝智慧財產有限│職員確認│ │ │ │ │公司、帳號: │有收到款│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項之本院│ │ │ │ │ │辦理刑事│ │ │ │ │ │案件電話│ │ │ │ │ │紀錄查詢│ │ │ │ │ │表可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