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頤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9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7 罪,經智慧法院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6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確定;附表編號8 至9 所示之2 罪,經本院102 年度審原智訴字第1 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罰金60萬元確定,有上開裁判書1 份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即罰金200 萬元)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 至7 所定之執行刑罰金100 萬元,與附表編號8 至9 所定之執行刑罰金60萬元加計後之總和(即罰金160 萬元),按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附表編號1 至7 之罰金部分,僅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吳國榮 ┌────────────────────────────────────────────┬──────┐ │附表: │ 備 註 │ ├─┬────┬──────┬─────┬────────────┬───────────┤ │ │編│罪 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號│ │ │年、月、日├──────┬─────┼─────┬─────┼──────┤ │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編號1至7曾定│ ├─┼────┼──────┼─────┼──────┼─────┼─────┼─────┤應執行刑罰金│ │ │著作權法│罰金新臺幣20│100.06.04 │智慧法院102 │102.08.22 │同左 │102.08.22 │新臺幣100 萬│ │1 │ │萬元。 │ │年度刑智上易│ │ │ │。 │ │ │ │ │ │字第36號 │ │ │ │ │ ├─┼────┼──────┼─────┼──────┼─────┼─────┼─────┤編號8至9曾定│ │ │著作權法│罰金新臺幣20│100.06.04 │智慧法院102 │102.08.22 │同左 │102.08.22 │應執行刑罰金│ │2 │ │萬元。 │ │年度刑智上易│ │ │ │新臺幣60萬。│ │ │ │ │ │字第36號 │ │ │ │ │ ├─┼────┼──────┼─────┼──────┼─────┼─────┼─────┤ │ │ │著作權法│罰金新臺幣20│100.07.21 │智慧法院102 │102.08.22 │同左 │102.08.22 │ │ │3 │ │萬元。 │ │年度刑智上易│ │ │ │ │ │ │ │ │ │字第36號 │ │ │ │ │ ├─┼────┼──────┼─────┼──────┼─────┼─────┼─────┤ │ │4 │著作權法│罰金新臺幣20│100.07.21 │智慧法院102 │102.08.22 │同左 │102.08.22 │ │ │ │ │萬元。 │ │年度刑智上易│ │ │ │ │ │ │ │ │ │字第36號 │ │ │ │ │ ├─┼────┼──────┼─────┼──────┼─────┼─────┼─────┤ │ │5 │著作權法│罰金新臺幣20│100.08.11 │智慧法院102 │102.08.22 │同左 │102.08.22 │ │ │ │ │萬元。 │ │年度刑智上易│ │ │ │ │ │ │ │ │ │字第36號 │ │ │ │ │ ├─┼────┼──────┼─────┼──────┼─────┼─────┼─────┤ │ │6 │著作權法│罰金新臺幣20│100.06.04 │智慧法院102 │102.08.22 │同左 │102.08.22 │ │ │ │ │萬元。 │至同年9 月│年度刑智上易│ │ │ │ │ │ │ │ │4 日 │字第36號 │ │ │ │ │ ├─┼────┼──────┼─────┼──────┼─────┼─────┼─────┤ │ │7 │著作權法│罰金新臺幣20│100.09.04 │智慧法院102 │102.08.22 │同左 │102.08.22 │ │ │ │ │萬元。 │前某日 │年度刑智上易│ │ │ │ │ │ │ │ │ │字第36號 │ │ │ │ │ ├─┼────┼──────┼─────┼──────┼─────┼─────┼─────┤ │ │8 │著作權法│罰金新臺幣30│99.02.03 │本院102 年度│102.12.24 │同左 │103.01.21 │ │ │ │ │萬元。 │ │審原智訴字第│ │ │ │ │ │ │ │ │ │1 號 │ │ │ │ │ ├─┼────┼──────┼─────┼──────┼─────┼─────┼─────┤ │ │9 │著作權法│罰金新臺幣30│99.06.23 │本院102 年度│102.12.24 │同左 │103.01.21 │ │ │ │ │萬元。 │ │審原智訴字第│ │ │ │ │ │ │ │ │ │1 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