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 告 萬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興 被 告 曾 三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