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21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347、2348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緝字第110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 年度訴緝字第69號),爰不依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文發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劉文發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 號6 樓之4 祁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祁玻公司)及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號l 樓高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昇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梁銀相(已於民國95年3 月18日死亡)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取得公司印鑑章及發票將作為不法用途,亦明知祈玻公司、高昇公司自設立後無實際銷貨之交易事實,竟與梁銀相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間某日,在不詳處所,將祁玻公司、高昇公司之印鑑章、公司執照及統一發票等提供予梁銀相使用,由梁銀相以祈玻公司、高昇公司名義連續填製不實之銷貨事項於會計憑證即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上,提供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使附表一編號一至二、五至六、八至十一及附表二編號六至十七所示之公司、行號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各該編號所示之公司、行號逃漏如各該編號所示之營業稅金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㈡劉文發於95年3 月17日下午,在高雄市中山路、六合路口某處飲用威士忌酒之後,明知服用酒類使其注意力、反應力及控制力降低,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翌日(18日)凌晨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日)凌晨零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前金區中山二路與青年一路口處時,因騎乘至快車道而為警攔查,並發現其有飲酒情形,進而於同日時44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3毫克,始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⒉祈玻公司及高昇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高雄市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高雄市政府94年9 月20日高市○○○○○○00000000000 號函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取回統一發票購買證、祁玻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祁玻公司及高昇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流程圖及發票金額明細表、祈玻公司及高昇公司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吉維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書暨95年5 至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6 張、談話記錄、承諾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10月2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祈玻公司開立發票明細表與統一發票影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4 年10月2 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相關查核資料。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⒉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刑法部分條文則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且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第185 條之3 亦於97年1 月4 日、100 年12月2 日及102 年6 月13日修正施行,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法定刑度原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 ㈡刑法第185 條之3 前揭各次修正均較被告行為時同條規定之法定刑度重,是新法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97年1 月4 日修正施行前之舊法。 ㈢關於罰金刑最低額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所科處罰金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 元,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為銀元1 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計算,即新臺幣3 元)相較,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㈣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自屬法律有所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然被告與梁銀相就犯罪事實一㈠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是新法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 ㈤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㈠原屬連續犯之數犯罪行為,修正前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修正後則應予數罪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㈥被告所犯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逃漏稅捐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規定亦經修正刪除,是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即需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論罪處斷,對被告較有利。 ㈦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嗣刑法修正後業將罰金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已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1 元之零數,自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修正後刑法第67條而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比較新舊法結果,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加重,較之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亦予加重,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㈧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同條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有關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至30年,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被告。 ㈨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揆其立法目的,係在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所為之規定,從而上開規定實具有準據法之性質,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或施行後,關於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應一律依該條規定予以計算,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㈩綜合上情,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及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處斷較有利於被告。 四、論罪科刑: ㈠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 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應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而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與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189號、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92年度臺上字第67 92 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祈玻公司、高昇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因祈玻公司與附表一、高昇公司與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事實存在,故其填製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一、二所示公司、行號作為進項憑證,此部分構成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又其將附表一編號一至二、五至六、八至十一及附表二編號六至十七所示統一發票交予各該編號之公司、行號持以充作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犯行,與梁銀相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幫助逃漏稅捐及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2 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另移送併辦部分(即高昇公司與附表二之公司、行號部分),與起訴書所指被告犯行具有上述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犯罪事實一㈡之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祈玻公司、高昇公司無實際交易事實,竟將統一發票及印鑑章等物交付梁銀相,由梁銀相虛偽開立附表一、二所示之發票,影響商業會計制度,並因而幫助附表一編號一至二、五至六、八至十一及附表二編號六至十七之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捐,妨礙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亦使犯罪追查趨於困難,影響國家整體稅收,所為誠屬不當,另其在服用酒類已達無法安全駕駛車輛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顯然無視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參酌其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99張,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為新臺幣171 萬9,293 元(附表一編號一至二、五至六、八至十一及附表二編號六至十七所示營業稅加總總合),暨斟酌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本院訴緝卷第7 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嗣又於98年1 月21日、同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惟就該條第1 項前段部分,並未有實質變更),且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於95年5 月1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刪除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關於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規定,並均自95年7 月1 日施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嗣於98年4 月29日廢止),而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修正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00 元,最低為銀元100 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換算為新臺幣後,最高為900 元,最低為300 元,然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被告所為上開犯行,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且就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減刑後未逾有期徒刑6 月,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被告所犯上開2 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㈤至附表一編號二之鴻寶順工程有限公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雖於104 年10月2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該局認定鴻寶順工程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且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9 號及102 年度簡字第660 號判決認定在案,然本院上開判決認定鴻寶順工程有限公司在95年11、12月間與宏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無進貨事實,且無實際銷貨予東泰原工程有限公司、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錦昌企業社,並未逕自認定該公司自始即為虛設行號,檢察官起訴亦未認定該公司為虛設行號,自難以此函文即為此認定;又附表一編號九及附表二編號六之十方緣不銹鋼金屬有限公司,檢察官併案雖認該公司為虛設行號,但此與起訴書所載不合,再觀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曾於95年12月7 日通知負責人李玉川接受訪談說明交易情形,嗣後該公司承認無進貨事實而同意補稅受罰,有承諾書、談話記錄在卷可參,自難認定該公司為虛設行號,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梁銀相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祈玻公司與附表一編號三至四、七,高昇公司與附表二編號一至五無實際交易事實,竟由梁銀相以祈玻公司、高昇公司名義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一編號二至四、七及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公司、行號,進而幫助上開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就前揭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云云。 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之公司、行號本身既未實際營業,即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自無課徵營業稅或逃漏營業稅捐之問題,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幫助犯並無獨立性,故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從而虛偽開立發票於其他虛設公司、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公司、行號並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 ㈢經查: ⒈附表一編號三及附表二編號四之易昌旺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認定係屬虛設行號,且該公司於94年7 月至95年10月間取得不實發票充作進項憑證,進項來源之天帝實業有限公司、興隆合工有限公司等均係列管之虛設行號,此期間亦同時虛開不實發票供他人扣抵銷項稅額,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列易昌旺工程有限公司相關交易調查資料可查,足認易昌旺工程有限公司並無營業之事實,係虛設行號無疑。 ⒉附表一編號四及附表二編號三之巨祥資訊有限公司,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認定係屬虛設行號,負責人陳慧卿亦為黃位山等人虛設行號集團所找尋之人頭,足見巨祥資訊有限公司並無營業之事實而屬虛設行號。 ⒊附表一編號七及附表二編號二之興昌發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6 號及98年度審簡字第2080號判決認定係屬虛設行號,自始即無實際營業之事實。 ⒋附表二編號一之豐德昌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6 號及第10號判決認定係屬虛設行號,負責人郭東原、賴慧齡為黃位山等人虛設行號集團找尋之人頭,足見豐德昌工程有限公司自始無營業事實而為虛設行號。 ⒌附表二編號五之驛騰有限公司,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認定係虛設行號,足見驛騰有限公司並無營業之事實。⒍綜上所述,前揭公司、行號實際上既無營業行為,即無營利所得,自無課徵營業稅或逃漏營業稅捐之問題,被告就此部分即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惟檢察官主張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此不另為無罪諭知。 ㈣依簡易程序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者,亦限於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所列4 款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3 項、第452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查本案就被告就上開所宣告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故而本院以簡易程序逕為判決,自無違法可言。至司法院函頒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 點所定「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其一部分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及同院刑事廳84年4 月3 日(84)廳刑一字第0726 0號函載關於「理由欄中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屬判決含有無罪之性質,不得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研究意見,俱與前揭法條規定文義未合,本院自不受拘束,附此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敏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民國95年5 月26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民國97年1 月4 日修正施行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統一發票 │ 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開立金│ 營業稅額 │ 備註 │ │ │(統一編號)│ 號 碼 │ 開立期間 │額(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一 │吉維納環保科│JU00000000│ 94年11月 │ 483,000元 │ 24,150元 │ │ │ │技股份有限公│JU00000000│ 94年11月 │ 360,000元 │ 18,000元 │ │ │ │司(00000000│JU00000000│ 94年11月 │ 400,000元 │ 20,000元 │ │ │ │) │JU00000000│ 94年11月 │ 397,000元 │ 19,850元 │ │ │ │ │JU00000000│ 94年11月 │ 570,000元 │ 28,500元 │ │ │ │ │JU00000000│ 94年11月 │ 386,000元 │ 19,300元 │ │ │ │ │JU00000000│ 94年11月 │ 500,250元 │ 25,013元 │ │ │ │ │JU00000000│ 94年11月 │ 347,000元 │ 17,350元 │ │ │ │ │JU00000000│ 94年11月 │ 488,750元 │ 24,438元 │ │ │ │ │JU00000000│ 94年11月 │ 442,000元 │ 22,100元 │ │ │ │ │JU00000000│ 94年11月 │ 460,000元 │ 23,000元 │ │ │ │ │JU00000000│ 94年11月 │ 360,000元 │ 18,000元 │ │ │ │ │JU00000000│ 94年11月 │ 421,500元 │ 21,075元 │ │ │ │ │JU00000000│ 94年11月 │ 428,000元 │ 21,400元 │ │ ├──┼──────┼─────┼─────┼───────┼──────┼─────┤ │ 二 │鴻寶順工程有│HU00000000│ 94年9 月 │ 342,400元 │ 17,120元 │ │ │ │限公司(2722│HU00000000│ 94年9 月 │ 1,225,000元 │ 61,250元 │ │ │ │5544) │HU00000000│ 94年9 月 │ 960,000元 │ 48,000元 │ │ │ │ │HU00000000│ 94年9 月 │ 840,000元 │ 42,000元 │ │ │ │ │HU00000000│ 94年10月 │ 256,800元 │ 12,840元 │ │ │ │ │HU00000000│ 94年10月 │ 700,000元 │ 35,000元 │ │ │ │ │JU00000000│ 94年12月 │ 684,800元 │ 34,240元 │ │ ├──┼──────┼─────┼─────┼───────┼──────┼─────┤ │ 三 │易昌旺工程有│HU00000000│ 94年9 月 │ 1,062,000元 │ 53,100元 │ 虛設行號 │ │ │限公司(2722│HU00000000│ 94年9 月 │ 708,000元 │ 35,400元 │ │ │ │7698) │HU00000000│ 94年9 月 │ 885,000元 │ 44,250元 │ │ │ │ │HU00000000│ 94年10月 │ 590,000元 │ 29,500元 │ │ │ │ │HU00000000│ 94年10月 │ 160,000元 │ 8,000元 │ │ ├──┼──────┼─────┼─────┼───────┼──────┼─────┤ │ 四 │巨祥資訊有限│KU00000000│ 95年1 月 │ 936,000元 │ 46,800元 │ 虛設行號 │ │ │公司(843368│KU00000000│ 95年1 月 │ 336,000元 │ 16,800元 │ │ │ │87) │KU00000000│ 95年1 月 │ 1,150,000元 │ 57,500元 │ │ │ │ │KU00000000│ 95年1 月 │ 504,000元 │ 25,200元 │ │ ├──┼──────┼─────┼─────┼───────┼──────┼─────┤ │ 五 │三易生物科技│KU00000000│ 95年1 月 │ 959,700元 │ 47,985元 │ │ │ │有限公司(70│KU00000000│ 95年2 月 │ 1,337,700元 │ 66,885元 │ │ │ │433120) │KU00000000│ 95年2 月 │ 512,400元 │ 25,620元 │ │ ├──┼──────┼─────┼─────┼───────┼──────┼─────┤ │ 六 │利鴻通開發工│KU00000000│ 95年1 月 │ 393,120元 │ 19,656元 │ │ │ │程有限公司(│KU00000000│ 95年1 月 │ 666,960元 │ 33,348元 │ │ │ │00000000) │KU00000000│ 95年1 月 │ 40,500元 │ 2,025元 │ │ │ │ │KU00000000│ 95年2 月 │ 739,200元 │ 36,960元 │ │ │ │ │KU00000000│ 95年2 月 │ 444,360元 │ 22,218元 │ │ │ │ │KU00000000│ 95年2 月 │ 367,500元 │ 18,375元 │ │ ├──┼──────┼─────┼─────┼───────┼──────┼─────┤ │ 七 │興昌發工程有│KU00000000│ 95年1 月 │ 640,000元 │ 32,000元 │ 虛設行號 │ │ │限公司(2801│KU00000000│ 95年1 月 │ 744,000元 │ 37,200元 │ │ │ │6067) │KU00000000│ 95年1 月 │ 643,000元 │ 32,150元 │ │ ├──┼──────┼─────┼─────┼───────┼──────┼─────┤ │ 八 │玉錡企業股份│JU00000000│ 94年11月 │ 545,000元 │ 27,250元 │ │ │ │有限公司(88│JU00000000│ 94年11月 │ 532,000元 │ 26,600元 │ │ │ │703173) │JU00000000│ 94年12月 │ 940,000元 │ 47,000元 │ │ ├──┼──────┼─────┼─────┼───────┼──────┼─────┤ │ 九 │十方緣不銹鋼│KU00000000│ 95年1 月 │ 624,000元 │ 31,200元 │ │ │ │金屬有限公司│KU00000000│ 95年1 月 │ 446,400元 │ 22,320元 │ │ │ │(00000000)│KU00000000│ 95年2 月 │ 197,760元 │ 9,888元 │ │ │ │ │KU00000000│ 95年2 月 │ 413,700元 │ 20,685元 │ │ ├──┼──────┼─────┼─────┼───────┼──────┼─────┤ │ 十 │伸豪機械工程│JU00000000│ 94年11月 │ 279,300元 │ 13,965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JU00000000│ 94年12月 │ 420,000元 │ 21,000元 │ │ │ │(00000000)│ │ │ │ │ │ ├──┼──────┼─────┼─────┼───────┼──────┼─────┤ │十一│統嘉廣告有限│JU00000000│ 94年11月 │ 101,429元 │ 5,071元 │ │ │ │公司(864486│JU00000000│ 94年11月 │ 10,000元 │ 500元 │ │ │ │49)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統一發票 │ 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開立金│ 營業稅額 │ 備註 │ │ │(統一編號)│ 號 碼 │ 開立期間 │額(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一 │豐德昌工程有│LU00000000│ 95年3 月 │ 604,175元 │ 30,209元 │ 虛設行號 │ │ │限公司(2770│ │ │ │ │ │ │ │9365) │ │ │ │ │ │ ├──┼──────┼─────┼─────┼───────┼──────┼─────┤ │ 二 │興昌發工程有│KU00000000│ 95年1 月 │ 435,200元 │ 21,760元 │ 虛設行號 │ │ │限公司(2801│KU00000000│ 95年1 月 │ 816,000元 │ 40,800元 │ │ │ │6067) │KU00000000│ 95年1 月 │ 840,000元 │ 42,000元 │ │ │ │ │KU00000000│ 95年1 月 │ 718,750元 │ 35,938元 │ │ │ │ │KU00000000│ 95年2 月 │ 464,000元 │ 23,200元 │ │ │ │ │LU00000000│ 95年3 月 │ 639,000元 │ 31,950元 │ │ │ │ │LU00000000│ 95年3 月 │ 1,007,400元 │ 50,370元 │ │ ├──┼──────┼─────┼─────┼───────┼──────┼─────┤ │ 三 │巨祥資訊有限│KU00000000│ 95年1 月 │ 1,548,000元 │ 77,400元 │ 虛設行號 │ │ │公司(843368│ │ │ │ │ │ │ │87) │ │ │ │ │ │ ├──┼──────┼─────┼─────┼───────┼──────┼─────┤ │ 四 │易昌旺工程有│KU00000000│ 95年1 月 │ 865,000元 │ 43,250元 │ 虛設行號 │ │ │限公司(2722│KU00000000│ 95年1 月 │ 540,000元 │ 27,000元 │ │ │ │7698) │KU00000000│ 95年1 月 │ 550,000元 │ 27,500元 │ │ ├──┼──────┼─────┼─────┼───────┼──────┼─────┤ │ 五 │驛騰有限公司│LU00000000│ 95年3 月 │ 351,000元 │ 17,550元 │ 虛設行號 │ │ │(00000000)│LU00000000│ 95年3 月 │ 423,000元 │ 21,150元 │ │ │ │ │LU00000000│ 95年3 月 │ 279,000元 │ 13,950元 │ │ │ │ │LU00000000│ 95年3 月 │ 176,800元 │ 8,840元 │ │ │ │ │LU00000000│ │ 364,000元 │ 18,200元 │ │ ├──┼──────┼─────┼─────┼───────┼──────┼─────┤ │ 六 │十方緣不銹鋼│KU00000000│ 95年1 月 │ 580,000元 │ 29,000元 │ │ │ │金屬有限公司│KU00000000│ 95年2 月 │ 620,000元 │ 31,000元 │ │ │ │(00000000)│ │ │ │ │ │ ├──┼──────┼─────┼─────┼───────┼──────┼─────┤ │ 七 │展芳有限公司│LU00000000│ 95年3 月 │ 326,700元 │ 16,335元 │ │ │ │(00000000)│LU00000000│ 95年3 月 │ 365,400元 │ 18,270元 │ │ │ │ │LU00000000│ 95年3 月 │ 194,400元 │ 9,720元 │ │ ├──┼──────┼─────┼─────┼───────┼──────┼─────┤ │ 八 │利鴻通開發工│LU00000000│ 95年3 月 │ 977,850元 │ 48,893元 │ │ │ │程有限公司(│KU00000000│ 95年3 月 │ 653,520元 │ 32,676元 │ │ │ │00000000) │KU00000000│ 95年3 月 │ 677,040元 │ 33,852元 │ │ │ │ │LU00000000│ 95年3 月 │ 1,332,000元 │ 66,600元 │ │ ├──┼──────┼─────┼─────┼───────┼──────┼─────┤ │ 九 │億崇企業有限│LU00000000│ 95年3 月 │ 597,360元 │ 29,868元 │ │ │ │公司(764726│LU00000000│ 95年3 月 │ 591,945元 │ 29,597元 │ │ │ │81) │ │ │ │ │ │ ├──┼──────┼─────┼─────┼───────┼──────┼─────┤ │ 十 │名廣國際開發│KU00000000│ 95年2 月 │ 300,000元 │ 15,000元 │ │ │ │有限公司(27│KU00000000│ 95年2 月 │ 150,000元 │ 7,500元 │ │ │ │894565) │KU00000000│ 95年2 月 │ 150,000元 │ 7,500元 │ │ │ │ │KU00000000│ 95年2 月 │ 200,000元 │ 10,000元 │ │ ├──┼──────┼─────┼─────┼───────┼──────┼─────┤ │十一│堃騵工程行(│KU00000000│ 95年2 月 │ 336,200元 │ 16,810元 │ │ │ │00000000) │KU00000000│ 95年2 月 │ 348,300元 │ 17,415元 │ │ ├──┼──────┼─────┼─────┼───────┼──────┼─────┤ │十二│新豐土木包工│LU00000000│ 95年3 月 │ 287,500元 │ 14,375元 │ │ │ │業(00000000│LU00000000│ 95年3 月 │ 284,000元 │ 14,200元 │ │ │ │) │ │ │ │ │ │ ├──┼──────┼─────┼─────┼───────┼──────┼─────┤ │十三│瑋城工程有限│KU00000000│ 95年1 月 │ 552,381元 │ 27,619元 │ │ │ │公司(804349│KU00000000│ 95年1 月 │ 685,714元 │ 34,286元 │ │ │ │87) │ │ │ │ │ │ ├──┼──────┼─────┼─────┼───────┼──────┼─────┤ │十四│台灣諾利股份│LU00000000│ 95年3 月 │ 520,000元 │ 26,000元 │ │ │ │有限公司(80│LU00000000│ 95年3 月 │ 310,000元 │ 15,500元 │ │ │ │599824) │LU00000000│ 95年3 月 │ 525,000元 │ 26,250元 │ │ │ │ │LU00000000│ 95年3 月 │ 680,000元 │ 34,000元 │ │ ├──┼──────┼─────┼─────┼───────┼──────┼─────┤ │十五│亞洲船舶工程│KU00000000│ 95年1 月 │ 326,000元 │ 16,300元 │ │ │ │有限公司(22│KU00000000│ 95年2 月 │ 173,000元 │ 8,650元 │ │ │ │537580) │ │ │ │ │ │ ├──┼──────┼─────┼─────┼───────┼──────┼─────┤ │十六│磊都工程有限│KU00000000│ 95年2 月 │ 600,000元 │ 30,000元 │ │ │ │公司(168790│ │ │ │ │ │ │ │68) │ │ │ │ │ │ ├──┼──────┼─────┼─────┼───────┼──────┼─────┤ │十七│正鈞企業有限│KU00000000│ 95年2 月 │ 18,000元 │ 900元 │ │ │ │公司(706024│ │ │ │ │ │ │ │29)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