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8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明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史明潔共同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共十一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史明潔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戴雲豪」為同居關係,由「戴雲豪」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 樓之「聯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聯浤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並由「戴雲豪」開立聯浤公司之統一發票,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史明潔則依「戴雲豪」指示,參與經營聯浤公司。聯浤公司原由王瓊妙經營,嗣轉讓與他人經營並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黃吉田後,王瓊妙仍受託處理聯浤公司之記帳事務,於史明潔、「戴雲豪」經營聯浤公司期間,登記負責人則前後為陳俊成、謝來結及謝震翰(前開3人均另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史明潔與戴雲豪均明知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載,竟共同基於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1月間至99年10月間,明知聯浤公司未與附表壹 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公司為交易,卻以聯浤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交予保成資訊有限公司(下稱保成公司)、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勁享公司)、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佳公 司)、文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文弓公司)、旭田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旭田公司)、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亞公司)、永利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利安公司)、參宜有限公司(下稱參宜公司)、棕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棕藝公司)、達斯特有限公司(下稱達斯特公司)、尊古重今文化創意產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尊古重今公司)、鼎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昇公司)等公司(交付予各該公司之統一發票月份、發票字軌、銷售額等情形,詳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所載),並幫助保成公司、旭田公司、參宜公司、達斯特公司、尊古重今公司持上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附表壹所示稅額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課徵之正確性及公正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規定甚明。本件作為證據使用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 9條之4 規定之相關審判外陳述,未經檢察官、被告史明潔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本院並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與「戴雲豪」自陳俊成擔任聯浤公司登記負責人時介入該公司,及「戴雲豪」有開立聯浤公司發票之情形(院三卷第129至130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聯浤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戴雲豪」,我只是受戴雲豪指示處理公司雜務,開發票的部分是「戴雲豪」與謝震翰處理,我不知道這些交易是不是真實的云云(院三卷第130 至131頁),經查: (一)聯浤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 樓,自設立後,其登記負責人依序為王瓊妙(95年9月25日至97年8月20日)、黃吉田(97年8月21日至98年2月25日)、陳俊成(98年2月26日至98年12月28日;於98年8月3日死亡)、謝 來結(98年12月29日起)及謝震翰(99年3月18日申請變 更);而王瓊妙未擔任聯浤公司登記負責人後,仍受聯浤公司委託代理處理稅務申報、記帳事務等情,業據證人王瓊妙(院三卷第21、24頁反面至31頁)、黃吉田(院三卷第31頁)於本院審理證述綦詳,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A卷第10至11頁)、聯浤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A卷第16至22頁)、聯浤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 、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A卷第42至47頁)、彰化銀行代收款項抄錄簿、委託書、營業 人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受委任代理營業人撤銷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簽收單、聯浤企業有限公司98年度及99年度帳冊稅務資料取回簽收單(B卷第457至474頁)在 卷可稽,首堪認定。而聯浤公司於陳俊成擔任登記負責人後,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戴雲豪」,並由其開立聯浤公司之統一發票而為主辦會計人員乙節,為被告陳明在卷(院二卷第47至49頁,院三卷第129至131頁),並經證人即永利安公司負責人游峻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與是透過「戴雲豪」與聯浤公司交易,發票也是「戴雲豪」交給我的(院三卷第89、92頁);證人即嘉佳公司負責人羅立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與聯浤公司往來都是與「戴雲豪」接觸,都是「戴雲豪」自己拿聯浤公司的發票到我們公司來等語(院三卷第93至94頁),亦堪認定。 (二)聯浤公司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開立附表壹所示之統一發票與附表壹所示之營業人,再由該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乙節,有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B 卷第322 至351 頁) 、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資料( B 卷第352 至358 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1 月7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營業人取得聯浤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扣抵明細表(院二卷第107、141 至145頁)在卷可稽,堪可認定。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戴雲豪」所開出聯浤公司的發票有真有假,真的有交易的是電子零件的買賣。「戴雲豪」也承認有開立不實發票,他說很多客戶需要,他不得已等語(院三卷第129 至131頁),已徵聯浤公司有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而本 件依據下列事證,足認附表壹所示之統一發票,均係在未有真實交易之情形下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1、觀諸聯浤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行帳戶(下稱合庫九如帳戶)交易明細( E 卷第1521至1529頁) 觀之,其中保成公司、達斯特公司、嘉佳公司、旭田公司、宏亞公司、勁享公司、參宜公司等,固有匯款之紀錄,然查: (1)達斯特公司部分:依達斯特公司與聯浤公司之98年12月5 日買賣合約書記載「總價454,760 元(二項貨品明細總價280,875 元+173,885元)」、「付款條件:1.由於雙方為第一次商業往來故出貨前請以現金NT$ 440,000 支付乙方,餘貨款NT$ 14,760為折讓優惠」(D 卷第1071頁),且達斯特公司之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於98年12月17日支出440,000 元項目亦以手寫註明「聯浤國際」(D 卷第1077頁)。然聯浤公司合庫九如帳戶並無對應存入之金流,卻於99年8 月4 日,有以「達斯特」名義匯入454,760 元至該帳戶之交易,此有達斯特公司彰化銀行帳戶、聯浤公司合庫九如帳戶之交易明細可按(D 卷第1090頁,E 卷第1523、1524頁),是聯浤公司與達斯特公司之付款情形有異,已難認有真實交易;且聯浤公司於99年1 至4 月間與達斯特公司之交易情形,於達斯特公司匯款或存入票據後,旋於同日或次日將相仿金額提領而出,此有前揭合庫九如帳戶交易明細可證(E 卷第1524至1525頁),且存入行與領出行有相同或同在北部銀行之情形,亦有聯浤公司合庫九如帳戶資金提存情形表可稽(E 卷第1518至1519頁),顯與一般正常情形有異,而有蓄意製造不實金流之情。 (2)宏亞公司、嘉佳公司及參宜公司部分:證人即被告友人許俊賢曾依被告要求而以宏亞公司、嘉佳公司及參宜公司名義匯款至聯浤公司帳戶(詳如後述),倘宏亞公司、嘉佳公司及參宜公司確有與聯浤公司為真實交易,何需由他人以該等公司名義匯款?顯見聯浤公司與該3 家公司之交易,要有刻意製造不實金流之情形。而宏亞公司於98年8 月11日、98年8 月20日雖分別匯款228,000 元、20萬元至聯浤公司之合庫九如帳戶,然與附表壹編號三至六、十、十一所示各紙發票金額均無法對應,已難以之佐證聯浤公司與宏亞公司確有真實交易,況宏亞公司業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其於98年5 月至100 年10月間,係屬涉嫌部分虛進虛銷之營業人,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10月7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院二卷第107 、108 頁),更徵嘉佳公司與聯浤公司間非屬真實交易。至證人羅立德雖證稱:我是嘉佳公司前身的嘉佳影視負責人,我一直都是和戴雲豪交易,請他做地下壓片,嘉佳公司不方便使用帳戶,怕錢被扣住,所以我都拿現金給戴雲豪,剛開始戴雲豪拿聯浤公司的發票,後來才拿不同公司的發票來云云(院二卷第93至99頁),然以嘉佳公司名義存入聯浤公司合庫九如帳戶之款項,多以無摺存現方式為之,且辦理之金融機關都是位在高雄地區,是證人羅立德前揭所證與上述金流情形顯有不符,足證其證詞無從採認;再佐以被告自陳:戴雲豪根本沒有在公司處理過羅立德證稱的壓片業務等語(院二卷第131 頁),且嘉佳公司業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此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 年9 月11日才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足按( 院二卷第62頁) ,益徵嘉佳公司與聯浤公司間非屬真實交易。 (3)保成公司、勁享公司、旭田公司部分:該3 家公司匯入聯浤公司合庫九如帳戶之款項,其金額、時期,俱與聯浤公司開立與該3 家公司之統一發票所載內容不符;且上開公司名義匯入之款項,隨即於同日(或隨後數日內)提領相同或相當金額現金,而有一般常見製造不實資金流向之存提之情形,此有該帳戶交易明細可證(E 卷第1522至1525頁),其中勁享公司並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此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 年9 月11日才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 院二卷第62頁) ,實難認聯浤公司與保成公司、勁享公司、旭田公司有為真實交易。 (4)綜上,保成公司、達斯特公司、嘉佳公司、旭田公司、宏亞公司、勁享公司、參宜公司雖有匯款或無摺存款至聯浤公司之合庫九如帳戶,然難認係真實交易所生之款項往來,而衡諸一般商業交易、買賣,均當存在真實之款項交付,方屬合理,則於上述公司與聯浤公司間未存在真實款項交付之情形下,足證聯浤公司開立予上述公司之如附表壹所示統一發票,均係未有真實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 2、永利安公司部分:聯浤公司開立予永利安公司如附表壹編號四之發票,銷售額為248,000 元至42萬元之間,總金額高達293 萬9,700 元,金額非微,然依聯浤公司合庫九如帳戶之交易明細所載,卻未見有永立安公司匯(存)款至該帳戶情形,此已與一般正常商業交易情形有所出入。而證人游峻復雖證稱:98年間我任職永利安公司,當時我不知道聯浤公司,我是認識買賣電子零件的「戴雲豪」,他跟我說他有一批貨想要便宜出售,以聯浤公司名義交易,他要求收現金,但因為我沒有那麼多現金,所以當時是分次交貨、付款,戴雲豪來向我收過一次現金,我只付了他90幾萬元,我還欠戴雲豪錢云云(院三卷第86至88頁)。,然如前所述,聯浤公司與永利安公司間之交易金額計有293 萬9,700 元,雙方卻協議全數以現金交易,實與一般交易常態不符;且依證人游峻復所證,「戴雲豪」既要求以現金支付,衡情應係基於確實收取貨款之考量,理當銀貨兩訖,又豈會如證人游峻復所述僅交付90餘萬元,即將總額高達293 萬9,700 元之貨品交付永利安公司並開立發票?益證證人游峻復所稱前揭交易情形不合常理,難以採信。從而,永利安公司與聯浤公司間未存在真實之買賣價款交付,再佐以永利安公司業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其於98年7 月至99年2 月間係「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9 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刑事案件移送書可稽(院二卷第95至97頁),堪認聯浤公司開立予永利安公司公司之如附表壹所示統一發票,均係未有真實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 3、文弓公司、尊古重今公司、棕藝公司、鼎昇公司部分:觀諸聯浤公司合庫九如帳戶之交易明細之記載,未見有文弓公司、尊古重今公司、棕藝公司、鼎昇公司匯(存)款至該帳戶情形,且依卷內所存事證,並無上述公司交付款項交易價款與聯浤公司之確切事證,此已與一般正常商業交易情形有所不符。至鼎昇公司之國稅局談話紀錄,該公司負責人雖謂其係與謝震翰聯絡交易、並以現金付款(E 卷第1290、1291頁),然鼎昇公司所附存摺明細是100 年6 月21日領現452,000 元,與附表壹編號十一所示各紙發票之時間、金額皆不相符,尚難以此論認鼎昇公司有與聯浤公司為真實交易。此外,文弓公司業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而棕藝公司則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認定97年1 月至98年12月間係全部虛進虛銷公司;另鼎昇公司亦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其於99年1 月至102 年10月間,屬涉嫌部分虛進虛銷之營業人,此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 年9 月11日才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 院二卷第62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9 月1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刑事案件移送書(院二卷第95至9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10月7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院二卷第107 、108 頁)附卷足按,堪認聯浤公司開立予文弓公司、尊古重今公司、棕藝公司、鼎昇公司之如附表壹所示統一發票,均係未有真實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 4、綜上,聯浤公司開立附表壹所示之統一發票與附表壹所示之營業人,均係無實際交易而不實開立之事實,已堪認定。又收受上開不實發票之保成公司、旭田公司、參宜公司、達斯特公司、尊古重今公司等營業人,均有持該等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已如前述,且依卷內所存證據資料,並無事證顯示保成公司、旭田公司、參宜公司、達斯特公司、尊古重今公司本身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有虛開情形,換言之,即該等公司持上開不實發票所扣抵者,乃其實際營業行為所應繳交之營業稅,是聯浤公司開立附表壹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保成公司、旭田公司、參宜公司、達斯特公司、尊古重今公司,有幫助該等公司逃漏附表壹所示稅額之營業稅之事實,亦堪認定(至附表壹所示其他營業人部分,則無足夠事證足認其有逃漏營業稅,詳後述)。(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1、被告陳稱:是黃吉田、吳級男做不下去,要把聯浤公司轉讓出來,吳級男介紹我認識會計師,我們用陳俊成換等語(院三卷第31頁),核與證人黃吉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和吳東俞(吳級男舊名)約定當聯浤公司3 個月負責人,一個月2萬元,但只拿到2個月的錢,第3個月時找不到 吳級男,我就寫存證信函給吳級男,後來在左營的銀行偶遇,吳級男帶我到外面的咖啡廳坐,介紹被告給我認識,之後吳級男又約我和被告出來,還有一個歐里桑,吳級男跟他們談好,後來我和被告去銀行,變更聯浤公司負責人給一個矮矮的男子等語(院三卷第31頁反面至42頁)大致相符。證人王瓊妙固陳稱:聯浤公司本來要辦停業,後來客戶介紹我認識的吳級男介紹黃吉田來辦承接手續,我和他們二人見面,就立一個同意書,黃吉田在簽同意書時,被告沒有在場,但後面交接的時候,吳級男、黃吉田及被告三人在場。辦理變更負責人的登記後,我交付聯浤公司的大小章、發票章及帳簿,是黃吉田與被告將相關帳簿憑證拿走。吳級男及被告自己都有說被告是聯浤公司的會計,我和被告見過二、三次,電話聯絡聯浤公司申報稅務則有好幾次等語(國稅B卷第455頁,院三卷第26頁反面),而證稱黃吉田接手聯浤公司時,被告即有參與,然王瓊妙證稱黃吉田與被告取走聯浤公司之相關帳簿憑證,並無簽收字樣等件可佐,且證人黃吉田證稱:我沒有從王瓊妙那裡接手過聯浤公司的大小章、發票章、帳冊及憑證,應該是吳級男自己拿走,我沒有跟吳級男或被告一起去拿過這些東西等語(院三卷第40至41頁),則是否如證人王瓊妙所述,被告自97年8月間由黃吉田擔任名義負責人時已參 與聯浤公司之經營?尚非無疑,又觀黃吉田向國稅局陳報之「合約書」上僅有黃吉田與吳級男(吳東俞)之「俞」、「田」字樣(國稅B卷第385頁),黃吉田於97年12月23日寄發之存證信函之收件人僅吳東俞(國稅B卷第387頁),皆未提及被告,而迄至98年1月間,始有以被告名義退 還本票與黃吉田,另有記載「收到黃吉田公司大小章(2 個)暫時交本人保管無誤、公司營利登記辦理復業」,此有被告簽署姓名及「98年元/012日」之字據可按(國稅B卷第389頁),是以被告於98年1月12日既能取得聯浤公司大小章收己保管,應對聯浤公司有實際控制力,而認被告於98年1月間始參與聯浤公司之經營為是。另如附表貳編 號七所示之發票雖為98年1月間由聯浤公司開立,然除收 受附表壹編號一發票字軌「DU00000000」之統一發票之勁享公司係被告所參與(被告因以勁享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0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80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6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04年4月15日確定,有相關判決書【見偵二卷第34至39頁】及被告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是開立予勁享公司之發票,應係被告與「戴雲豪」經營聯浤公司後始開立,其餘附表貳編號七所示發票,究係被告參與聯浤公司經營之前後所開立,尚非無疑,則利於被告而認98年1月之發票為被告參與聯 浤公司前所開立,而與被告無涉。 2、證人王瓊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接手聯浤公司的稅務申報時,由被告負責與我接洽,被告有帶陳俊成來委託我辦理聯浤公司變更登記,我與被告見過2、3次面,並用電話聯絡過好幾次,是討論聯浤公司稅務申報問題,而每兩個月申報時,被告有時會送發票過來給小姐做稅務申報,被告說她當時是公司的會計,所以叫我向她拿發票申報就可以等語(院三卷第23頁反面至26頁),並有委託書、營業人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受委任代理營業人撤銷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由被告簽署之簽收單、聯浤企業有限公司98年度及99年度帳冊稅務資料取回簽收單等件在卷可參(B卷第460至474頁),堪認被告確有處理聯浤公司之 發票、財務事項。另聯浤公司登記負責人由陳俊成變更為謝來結乙事,係由被告與謝來結接洽,被告並經手謝來結之身分證、印章等情,為被告(院三卷第49頁)、證人謝來結陳明在卷(院三卷第47至50頁)。綜合上情,被告既處理聯浤公司之發票、財務事項,並負責登記負責人更換事宜,足證被告應係實際參與聯浤公司經營之人,非如其辯稱與聯浤公司無關、僅受戴雲豪指示處理雜務。 3、證人許俊賢證稱:史明潔向我借錢,她要求以嘉佳公司、宏亞公司及參宜公司等名義將7 筆款項存入聯浤公司,我分別於98年12月17日、98年12月24日、98年12月31日、99年9 月23日至合作金庫大順分行等辦理4 筆無摺現金存入;另於99年1 月14日及99年8 月19日由助理蘇錦勤代為存入3 筆無摺現金等語(國稅B 卷第485 至486 頁)。而聯浤公司合庫九如帳戶,於98年12月17日、98年12月24日分別有嘉佳公司名義各匯款10萬元,於98年12月31日以宏亞公司名義匯款16萬元,於99年1 月14日分別以宏亞公司及參宜公司名義匯款8 萬元、12萬元,此有證人許俊賢提出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7 紙(國稅B 卷第490 至492 頁)、合庫九如帳戶交易明細( E 卷第1521至1529頁) 在卷可稽,應堪認定。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許俊賢是房屋仲介,我們因買賣房子有金錢往來,有時會請他幫我代墊之後再還他。我與許俊賢往來都是用匯款方式,貸款下來後,許俊賢先匯到聯浤公司,有很多筆,有時會用許俊賢名義匯款,有時用別人的名義匯款等語(院二卷第46至47頁)大致相符,堪認被告曾要求許俊賢以上述公司名義匯(存)款。從而,被告顯然知悉上開以嘉佳公司、宏亞公司、參宜有限公司名義匯(存)予聯浤公司之款項,俱非聯浤公司有與他人為真實交易,又自被告要求許俊賢以嘉佳公司、宏亞公司及參宜公司名義匯(存)款予聯浤公司以觀,益見被告確有參與聯浤公司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情事。 4、綜上,被告曾參與聯浤公司更換登記負責人事宜,且其可掌控聯浤公司大、小章、存摺,甚要求許俊賢以前揭公司名義匯款等情,顯見被告確有參與聯浤公司報稅、美化公司帳冊之事宜,並非如其所辯僅係代接電話、收受文件之雜務,而係實際參與、掌握聯浤公司財務及經營之人。另被告自陳其90年至100年間與「戴雲豪」為同居之男女朋 友關係,並稱「戴雲豪」也向其承認因客戶需要而開立不實發票給客戶,另「戴雲豪」除聯浤公司外,還有經營其他如弘暘公司、笙益公司等語(院三卷第130至131頁),以被告與「戴雲豪」於案發期間為同居關係,關係匪淺,且參以被告自陳:笙益公司也是戴雲豪經營的公司,前後大約6年,我有到檢察署解釋過這件案子,後來是緩起訴 ,但隔1年我又到高雄地檢署去一次,後來我被判易科罰 金5個月等語(院三卷第103頁反面至131頁),被告前與 「戴雲豪」共同虛開笙益公司發票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等罪,業經本院以100年 度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於100年12月13日 確定在案,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則被告對與「戴雲豪」合作從事虛開聯浤公司發票之事,當屬知情,其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無從予以採信。 (四)綜上所述,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而由被告與「戴雲豪」虛開發票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雖聲請傳喚戴雲豪作證(院二卷第51頁),欲證明其與聯浤公司虛開發票乙事無涉,然本院依被告陳報之「戴雲豪(或戴榮華、戴雲彪)」之年籍資料(院二卷第54頁),依法傳喚、拘提,然均未能到庭之事實,有送達回證、刑事報到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查訪表等件可憑(院二卷第177、183頁,院三卷第79至81頁),此外,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復無其他強制證人到庭之方式,是此項證據要屬不能調查,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開立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不實發票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11罪),其中開立如附表壹編號一、三至九所示不實發票予保成公司、旭田公司、參宜公司、達斯特公司、尊古重今公司部分,尚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戴雲豪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與聯浤公司實際負責人而辦理該公司會計事務之戴雲豪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部分,屬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身分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共同正犯。 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被告於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之同一營業稅期內,陸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則其行為從客觀上觀察,為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數個舉動,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客觀上各動作時間接近,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且於同一營業稅期內幫助多家公司逃漏稅捐,除虛開附表壹編號二、十、十一所示發票僅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罪,而無想像競合關係外,其餘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一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共1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固謂被告前揭犯行應依集合犯論以一罪,然查,每期營業稅,不論收受或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均有就該稅期內進銷項資料申報之義務。於申報完畢後,該稅期即已結束,各稅期間又相隔2 月之久,故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稅次數之計算標準,區別不難,且獨立性強(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之稅期相異,其所侵害之法益應非同一,於經驗、論理上,難認被告於不同稅期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之行為,與立法者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集合犯概念相符。準此,被告於不同稅期,所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應個別成立數犯罪方是,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聯浤公司與他人無實際交易,竟仍與「戴雲豪」共同虛開不實發票予他人,嚴重損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確屬不該,復考量被告如附表壹各次犯行所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及幫助逃漏稅捐金額不同,並斟酌相對於聯浤公司實際負責人及開立發票之主辦會計事務之「戴雲豪」,被告之犯罪情節較輕。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銘傳大學會計系畢業,自述曾任職播音員、補習班、從事房地產買賣,案發98至99年收入約2 萬元左右,現依賴國民年金、子女補貼,經濟狀況不佳(院二卷第131 頁反面至132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壹主文欄所示之刑。依被告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犯行時之刑法第41條規定,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未逾6 月者,始有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惟其該部分行為後,同條於98年12月30日修正第8 項規定,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逾6 月,亦有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是上開修正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為前述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利於行為人;況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裁判時現行刑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各罪間,均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自應由本院 予以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茲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十一所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之10罪間,犯罪時間相近,且數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對象多所重覆,茲就其所犯上述各罪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吳級男均係聯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實際掌控聯浤公司之業務及財務運作,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1、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開立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十至十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交付予勁享公司、嘉佳公司、文弓公司、宏亞公司、永利安公司、棕藝公司、鼎昇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交付予各該公司之統一發票月份、發票字軌、銷售額等情形,詳如附表壹所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有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 2、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開立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七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交付予萬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錡公司)、仙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仙台藥品公司)、台灣百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百鶴公司)、台灣米鶴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米鶴公司)、泰得國際漁業有限公司(下稱泰得公司)、築佳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築佳公司)、天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霖公司)、保成公司、中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欣公司)、久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久菖公司)、浦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浦森公司)、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伊統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交付予各該公司之統一發票月份、發票字軌、銷售額等情形,詳如附表貳所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王瓊妙、黃吉田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王瓊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聯浤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十至十一及附表貳編號一至七所示營業人之營業稅稅籍資料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前揭被訴犯行,經查: 1、公訴意旨1認被告虛開附表壹編號一至六、十至十一所示發票予嘉佳公司、文弓公司、勁享公司、永利安公司、棕藝公司、鼎昇公司及宏亞公司(下稱嘉佳公司等7 公司),尚有因此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乙節。惟按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 號、93年度上字第39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課稅,虛設行號係以買賣統一發票為業,實際上並無商品之買賣,亦即無營業行為之事實,無從課徵營業稅,自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查嘉佳公司、文弓公司及勁享公司,業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另永利安公司於98年7月至99年2月間係「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棕藝公司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認定97年1月至98年12月間係全部虛進虛銷 公司;鼎昇公司於99年1月至102年10月間、宏亞公司於98年5月至100年10月間,均屬涉嫌部分虛進虛銷之營業人,業如前述。是上開各公司均有開立不實發票之情形,於附表壹編號一至六、十至十一所示期間,是否確有真實營業行為而需繳納營業稅?實有所疑,準此,聯浤公司開立予嘉佳公司等7公司之發票縱有不實,而經各該公司於附表 壹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情,固經本院認定如前,惟依據上開說明,該等營業人是否確有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被告提供不實發票之行為,是否得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 捐罪,即甚有所疑。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嘉佳公司等7公司確有因此逃漏營業稅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就此部分所涉幫助逃漏稅捐部分,認被告犯行不能證明,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認定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有罪部分,為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公訴意旨2認被告與吳級男共同虛開附表貳編號一至七所示發票予萬錡公司等公司部分,被告辯稱:96年我還沒有進入聯浤公司,我對臺灣百鶴公司、臺灣米鶴公司、仙台藥品公司沒有印象,藥品公司是王瓊妙的客戶等語(院二卷第48、49頁),經查: (1)附表貳編號一至七所示發票均為聯浤公司開立,並經萬錡公司等公司持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乙節,有聯浤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B卷第322至351頁)、查詢統 一發票領用商號資料(B卷第352至358頁)、財政部高雄國 稅局104年1月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 附之營業人取得聯浤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扣抵明細表( 院二卷第107、141至145頁)在卷可稽,固堪認定。 (2)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發票,證人王瓊妙於偵訊時陳稱:從95年間後我就是聯浤公司負責人,是做健康產品的設計及顧問、業務推展,95年到96年有營業(偵一卷第68頁反面至69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擔任聯浤公司負責人時,聯浤公司從事牛樟芝買賣及產品設計行銷,96年12月之前,聯浤公司經營相關的業務與吳級男、黃吉田、被告史明潔都沒有關係,附表貳這些開給台灣百鶴公司、泰得公司、萬錡公司、台灣米鶴公司及仙台藥品公司的發票,都是我任職期間開的,都有真實交易等語(院二卷第27頁反面至28頁)。與證人即台灣百鶴公司登記負責人劉彥泓陳稱:台灣百鶴公司96年10至12月間自聯浤公司取得如附表貳編號三、四所示之統一發票4 紙,是由該公司之王瓊妙交付,台灣百鶴公司確有發包該專案,所以聯浤公司開立發票請款等語(E卷第1332至1333頁);證人即仙台藥 品公司代表羅翠玲陳稱:仙台藥品公司於96年6月間自聯 浤公司取得如附表貳編號二所示統一發票1紙,係與聯浤 公司王瓊妙小姐接洽,這是透過該公司介紹往來客戶之佣金交易等語(E卷第1432至1433頁)大致相符,是被告抗 辯其於96年間尚未接觸聯浤公司,其未開立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紙統一發票等情,應屬有據。佐以聯浤公司原為王瓊妙擔任實際負責人,確有可能係王瓊妙自行開立聯浤公司發票交付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萬錡公司等,此部分既尚有合理懷疑,實難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與吳級男共同以聯浤公司名義虛開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發票之犯行。另附表貳編號五、六、七所示發票部分,係聯浤公司於97年9月至98年1月間所開立,該時期聯浤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吉田,且被告係於98年1月12日始自黃吉 田接手聯浤公司大、小章,而參與聯浤公司事務,業如前述,不能證明係被告參與聯浤公司所開立,此部分亦尚有合理懷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此部分認被告犯行不能證明,起訴書認此部分與本院前揭認定有罪之被告虛開附表壹所示發票部分,屬集合犯一罪關係,故本院應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 51條第5款、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何秀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壹: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字軌 │銷售額(金額皆│發票額計算│幫助逃漏│主文 │ │ │ │ │新臺幣) │之稅額 │稅額 │ │ ├──┼──────────────┴────────────┴───────┴─────┼────┼──────┤ │一 │ 98年1月 │因勁享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係開立│商業會計法第│ │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DU00000000 │115200元 │5760元 │不實統一│七十一條第一│ │ ├──────────────┴────────────┴───────┴─────┤發票營業│款之填製不實│ │ │ 98年2月 │人,無實│罪,處有期徒│ │ ├──────────────┬────────────┬───────┬─────┤際營業而│刑貳月,如易│ │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DU00000000 │364800元 │18240元 │應繳營業│科罰金,以新│ │ │ ├────────────┼───────┼─────┤稅之情形│臺幣壹仟元折│ │ │ │DU00000000 │321000元 │16050元 │,故聯浤│算壹日。 │ │ │ ├────────────┼───────┼─────┤公司幫助│ │ │ │ │DU00000000 │345600元 │17280元 │其逃漏營│ │ │ │ ├────────────┼───────┼─────┤業稅金額│ │ │ │ │DU00000000 │432600元 │21630元 │為0。其 │ │ │ ├──────────────┼────────────┼───────┼─────┤餘同左,│ │ │ │勁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DU00000000 │160500元 │8025元 │總額7320│ │ │ │ │ │ │ │0元。 │ │ │ ├──────────────┴────────────┼───────┼─────┤ │ │ │ │ 合計 │0000000 │81225 │ │ │ ├──┼───────────────────────────┴───────┴─────┼────┼──────┤ │二 │ 98年3月 │因嘉佳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文弓│商業會計法第│ │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U00000000 │275000元 │13750元 │公司係開│七十一條第一│ │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立不實統│款之填製不實│ │ │ │EU00000000 │303000元 │15150元 │一發票營│罪,處有期徒│ │ │ │ │ │ │業人,無│刑貳月,如易│ │ ├──────────────┼────────────┼───────┼─────┤實際營業│科罰金,以新│ │ │文弓企業有限公司 │EU00000000 │351000元 │17550元 │而應繳營│臺幣壹仟元折│ │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業稅之情│算壹日。 │ │ │ │E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469800元 │23490元 │形,故聯│ │ │ │ │EU00000000) │ │ │浤公司幫│ │ │ ├──────────────┴────────────┼───────┼─────┤助其等逃│ │ │ │ 合計 │0000000 │69940 │漏營業稅│ │ │ ├───────────────────────────┴───────┴─────┤金額為0 │ │ │ │ 98年4月 │。 │ │ │ ├──────────────┬────────────┬───────┬─────┤ │ │ │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U00000000 │298700元 │14935元 │ │ │ │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 │ │ │ │ │EU00000000 │308050元 │15403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303850元 │15193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269500元 │13475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264600元 │13230元 │ │ │ │ ├──────────────┼────────────┼───────┼─────┤ │ │ │ │文弓企業有限公司 │E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401800元 │20090元 │ │ │ │ │ │EU00000000) │ │ │ │ │ │ │ ├────────────┼───────┼─────┤ │ │ │ │ │E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62600元 │18130元 │ │ │ │ │ │EU00000000) │ │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110456 │ │ │ ├──┼───────────────────────────┴───────┴─────┼────┼──────┤ │三 │ 98年5月 │因嘉佳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文弓│商業會計法第│ │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U00000000 │468000元 │23400元 │公司、宏│七十一條第一│ │ │ ├────────────┼───────┼─────┤亞公司係│款之填製不實│ │ │ │FU00000000 │452100元 │22605元 │開立不實│罪,處有期徒│ │ │ ├────────────┼───────┼─────┤統一發票│刑參月,如易│ │ │ │FU00000000 │467400元 │23370元 │營業人,│科罰金,以新│ │ │ ├────────────┼───────┼─────┤無實際營│臺幣壹仟元折│ │ │ │FU00000000 │469700元 │23485元 │業而應繳│算壹日。 │ │ ├──────────────┼────────────┼───────┼─────┤營業稅之│ │ │ │文弓企業有限公司 │FU00000000 │369660元 │18483元 │情形,故│ │ │ │ ├────────────┼───────┼─────┤聯浤公司│ │ │ │ │FU00000000 │386400元 │19320元 │幫助其等│ │ │ ├──────────────┼────────────┼───────┼─────┤逃漏營業│ │ │ │旭田企業有限公司 │FU00000000 │400200元 │20010元 │稅金額為│ │ │ │ ├────────────┼───────┼─────┤0。其餘 │ │ │ │ │F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79500元 │18975元 │同左,總│ │ │ │ │FU00000000) │ │ │額95050 │ │ │ │ ├────────────┼───────┼─────┤元。 │ │ │ │ │F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84300元 │19215元 │ │ │ │ │ │FU00000000) │ │ │ │ │ │ ├──────────────┼────────────┼───────┼─────┤ │ │ │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FU00000000 │329400元 │1647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205333 │ │ │ │ ├───────────────────────────┴───────┴─────┤ │ │ │ │ 98年6月 │ │ │ │ ├──────────────┬────────────┬───────┬─────┤ │ │ │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U00000000 │464400元 │2322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438400元 │2192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252000元 │1260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445250元 │22263元 │ │ │ │ ├──────────────┼────────────┼───────┼─────┤ │ │ │ │文弓企業有限公司 │FU00000000 │372600元 │1863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416100元 │20805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400200元 │2001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394200元 │19710元 │ │ │ │ ├──────────────┼────────────┼───────┼─────┤ │ │ │ │旭田企業有限公司 │F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58800元 │17940元 │ │ │ │ │ │FU00000000) │ │ │ │ │ │ │ ├────────────┼───────┼─────┤ │ │ │ │ │F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78200元 │18910元 │ │ │ │ │ │FU00000000) │ │ │ │ │ │ ├──────────────┼────────────┼───────┼─────┤ │ │ │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FU00000000 │335500元 │16775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341600元 │1708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229863 │ │ │ ├──┼───────────────────────────┴───────┴─────┼────┼──────┤ │四 │ 98年7月 │因宏亞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永利│商業會計法第│ │ │旭田企業有限公司 │GU00000000 │358440元 │17922元 │安公司係│七十一條第一│ │ │ ├────────────┼───────┼─────┤開立不實│款之填製不實│ │ │ │G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62560元 │18128元 │統一發票│罪,處有期徒│ │ │ │GU00000000) │ │ │營業人,│刑參月,如易│ │ ├──────────────┼────────────┼───────┼─────┤無實際營│科罰金,以新│ │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GU00000000 │220800元 │11040元 │業而應繳│臺幣壹仟元折│ │ │ ├────────────┼───────┼─────┤營業稅之│算壹日。 │ │ │ │GU00000000 │57600元 │2880元 │情形,故│ │ │ │ ├────────────┼───────┼─────┤聯浤公司│ │ │ │ │GU00000000 │234600元 │11730元 │幫助其等│ │ │ ├──────────────┼────────────┼───────┼─────┤逃漏營業│ │ │ │永利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GU00000000 │412500元 │20625元 │稅金額為│ │ │ │ ├────────────┼───────┼─────┤0。其餘 │ │ │ │ │GU00000000 │254200元 │12710元 │同左,總│ │ │ │ ├────────────┼───────┼─────┤額135908│ │ │ │ │GU00000000 │397500元 │19875元 │元。 │ │ │ │ ├────────────┼───────┼─────┤ │ │ │ │ │GU00000000 │420000元 │21000元 │ │ │ │ ├──────────────┼────────────┼───────┼─────┤ │ │ │ │參宜有限公司 │GU00000000 │315000元 │1575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 │330000元 │1650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168160 │ │ │ │ ├───────────────────────────┴───────┴─────┤ │ │ │ │ 98年8月 │ │ │ │ ├──────────────┬────────────┬───────┬─────┤ │ │ │ │旭田企業有限公司 │G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52260元 │17613元 │ │ │ │ │ │GU00000000) │ │ │ │ │ │ │ ├────────────┼───────┼─────┤ │ │ │ │ │G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339900元 │16995元 │ │ │ │ │ │GU00000000) │ │ │ │ │ │ ├──────────────┼────────────┼───────┼─────┤ │ │ │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GU00000000 │53760元 │2688元 │ │ │ │ │ ├────────────┼───────┼─────┤ │ │ │ │ │GU00000000 │207000元 │10350元 │ │ │ │ ├──────────────┼────────────┼───────┼─────┤ │ │ │ │永利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GU00000000 │248000元 │1240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 │405000元 │20250元 │ │ │ │ │ ├────────────┼───────┼─────┤ │ │ │ │ │GU00000000 │412500元 │20625元 │ │ │ │ │ ├────────────┼───────┼─────┤ │ │ │ │ │GU00000000 │390000元 │19500元 │ │ │ │ ├──────────────┼────────────┼───────┼─────┤ │ │ │ │參宜有限公司 │GU00000000 │322500元 │16125元 │ │ │ │ │ ├────────────┼───────┼─────┤ │ │ │ │ │GU00000000 │337500元 │16875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153421 │ │ │ ├──┼───────────────────────────┴───────┴─────┼────┼──────┤ │ 五 │ 98年9月 │因宏亞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係開立│商業會計法第│ │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HU00000000 │441560元 │22078元 │不實統一│七十一條第一│ │ │ ├────────────┼───────┼─────┤發票營業│款之填製不實│ │ │ │HU00000000 │316000元 │15800元 │人,無實│罪,處有期徒│ │ │ ├────────────┼───────┼─────┤際營業而│刑貳月,如易│ │ │ │HU00000000 │351900元 │17595元 │應繳營業│科罰金,以新│ │ ├──────────────┼────────────┼───────┼─────┤稅之情形│臺幣壹仟元折│ │ │旭田企業有限公司 │H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180040元 │9002元 │,故聯浤│算壹日。 │ │ │ │GU00000000) │ │ │公司幫助│ │ │ ├──────────────┼────────────┼───────┼─────┤其逃漏營│ │ │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HU00000000 │362880元 │18144元 │業稅金額│ │ │ │ ├────────────┼───────┼─────┤為0。其 │ │ │ │ │HU00000000 │198000元 │9900元 │餘同左,│ │ │ ├──────────────┴────────────┼───────┼─────┤總額110,│ │ │ │ 合計 │0000000 │92519 │392元。 │ │ │ ├───────────────────────────┴───────┴─────┤ │ │ │ │ 98年10月 │ │ │ │ ├──────────────┬────────────┬───────┬─────┤ │ │ │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HU00000000 │365700元 │18285元 │ │ │ │ │ ├────────────┼───────┼─────┤ │ │ │ │ │HU00000000 │372600元 │18630元 │ │ │ │ ├──────────────┼────────────┼───────┼─────┤ │ │ │ │旭田企業有限公司 │HU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180040元 │9002元 │ │ │ │ │ │GU00000000) │ │ │ │ │ │ ├──────────────┼────────────┼───────┼─────┤ │ │ │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HU00000000 │352000元 │17600元 │ │ │ │ │ ├────────────┼───────┼─────┤ │ │ │ │ │HU00000000 │16000元 │80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64317 │ │ │ ├──┼───────────────────────────┴───────┴─────┼────┼──────┤ │六 │ 98年11月 │因宏亞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棕藝│商業會計法第│ │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JU00000000 │403920元 │20196元 │公司係開│七十一條第一│ │ │ ├────────────┼───────┼─────┤立不實統│款之填製不實│ │ │ │JU00000000 │403860元 │20193元 │一發票營│罪,處有期徒│ │ │ ├────────────┼───────┼─────┤業人,無│刑參月,如易│ │ │ │JU00000000 │396240元 │19812元 │實際營業│科罰金,以新│ │ │ ├────────────┼───────┼─────┤而應繳營│臺幣壹仟元折│ │ │ │JU00000000 │396000元 │19800元 │業稅之情│算壹日。 │ │ │ ├────────────┼───────┼─────┤形,故聯│ │ │ │ │JU00000000 │372110元 │18606元 │浤公司幫│ │ │ ├──────────────┼────────────┼───────┼─────┤助其逃漏│ │ │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JU00000000 │232201元 │11610元 │營業稅金│ │ │ │ ├────────────┼───────┼─────┤額為0。 │ │ │ │ │JU00000000 │226901元 │11345元 │其餘同左│ │ │ ├──────────────┴────────────┼───────┼─────┤,總額11│ │ │ │ 合計 │0000000 │121562 │7,615元 │ │ │ ├───────────────────────────┴───────┴─────┤。 │ │ │ │ 98年12月 │ │ │ │ ├──────────────┬────────────┬───────┬─────┤ │ │ │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JU00000000 │380160元 │19008元 │ │ │ │ │ │ │ │ │ │ │ │ ├──────────────┼────────────┼───────┼─────┤ │ │ │ │棕藝實業有限公司 │JU00000000 │342000元 │1710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 │348400元 │1742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 │332100元 │16605元 │ │ │ │ │ ├────────────┼───────┼─────┤ │ │ │ │ │JU00000000 │333000元 │16650元 │ │ │ │ │ ├────────────┼───────┼─────┤ │ │ │ │ │JU00000000 │275600元 │1378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100563 │ │ │ ├──┼───────────────────────────┴───────┴─────┼────┼──────┤ │ 七 │ 99年1月 │稅額同左│史明潔共同犯│ │ ├──────────────┬────────────┬───────┬─────┤,總額 │商業會計法第│ │ │達斯特有限公司 │KU00000000 │107000元 │5350元 │186,106 │七十一條第一│ │ │ ├────────────┼───────┼─────┤元 │款之填製不實│ │ │ │KU00000000 │160500元 │8025元 │ │罪,處有期徒│ │ │ ├────────────┼───────┼─────┤ │刑參月,如易│ │ │ │KU00000000 │165605元 │8280元 │ │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KU00000000 │74232元 │3712元 │ │算壹日。 │ │ │ ├────────────┼───────┼─────┤ │ │ │ │ │KU00000000 │214000元 │10700元 │ │ │ │ ├──────────────┼────────────┼───────┼─────┤ │ │ │ │參宜有限公司 │KU00000000 │6000元 │300元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727337 │36367 │ │ │ │ ├───────────────────────────┴───────┴─────┤ │ │ │ │ 99年2月 │ │ │ │ ├──────────────┬────────────┬───────┬─────┤ │ │ │ │達斯特有限公司 │KU00000000 │259200元 │1296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267500元 │13375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235400元 │1177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249600元 │1248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251160元 │12558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72000元 │360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403200元 │20160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250100元 │12505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326690元 │16335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179500元 │8975元 │ │ │ │ │ ├────────────┼───────┼─────┤ │ │ │ │ │KU00000000 │495420元 │24771元 │ │ │ │ ├──────────────┼────────────┼───────┼─────┤ │ │ │ │參宜有限公司 │KU00000000 │5000元 │250元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149739 │ │ │ ├──┼───────────────────────────┴───────┴─────┼────┼──────┤ │八 │ 99年3月 │稅額同左│史明潔共同犯│ │ ├──────────────┬────────────┬───────┬─────┤,總額 │商業會計法第│ │ │達斯特有限公司 │LU00000000 │180200元 │9010元 │127,455 │七十一條第一│ │ │ ├────────────┼───────┼─────┤元 │款之填製不實│ │ │ │LU00000000 │318000元 │15900元 │ │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 │ │ 合計 │498200 │24910 │ │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 │ │ 99年4月 │ │算壹日。 │ │ ├──────────────┬────────────┬───────┬─────┤ │ │ │ │達斯特有限公司 │LU00000000 │240000元 │12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LU00000000 │272000元 │1360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 │296000元 │1480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 │225700元 │11285元 │ │ │ │ │ ├────────────┼───────┼─────┤ │ │ │ │ │LU00000000 │268800元 │1344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 │224000元 │1120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 │276000元 │13800元 │ │ │ │ │ ├────────────┼───────┼─────┤ │ │ │ │ │LU00000000 │248400元 │1242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102545 │ │ │ ├──┼───────────────────────────┴───────┴─────┼────┼──────┤ │九 │ 99年5月 │稅額同左│史明潔共同犯│ │ ├──────────────┬────────────┬───────┬─────┤,總額 │商業會計法第│ │ │尊古重今文化創意產業管理有限│MU00000000 │307800元 │15390元 │88,361元│七十一條第一│ │ │公司 ├────────────┼───────┼─────┤ │款之填製不實│ │ │ │MU00000000 │246400元 │12320元 │ │罪,處有期徒│ │ ├──────────────┴────────────┼───────┼─────┤ │刑貳月,如易│ │ │ 合計 │554200 │27710 │ │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 │ │ 99年6月 │ │算壹日。 │ │ ├──────────────┬────────────┬───────┬─────┤ │ │ │ │尊古重今文化創意產業管理有限│MU00000000 │281600元 │14080元 │ │ │ │ │公司 ├────────────┼───────┼─────┤ │ │ │ │ │MU00000000 │281600元 │14080元 │ │ │ │ │ ├────────────┼───────┼─────┤ │ │ │ │ │MU00000000 │337824元 │16891元 │ │ │ │ │ ├────────────┼───────┼─────┤ │ │ │ │ │MU00000000 │312000元 │15600元 │ │ │ │ ├──────────────┴────────────┼───────┼─────┤ │ │ │ │ 合計 │0000000 │60651 │ │ │ ├──┼───────────────────────────┴───────┴─────┼────┼──────┤ │ 十 │ 99年8月 │因宏亞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係開立│商業會計法第│ │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NU00000000 │64000元 │3200元 │不實統一│七十一條第一│ │ │ ├────────────┼───────┼─────┤發票營業│款之填製不實│ │ │ │NU00000000 │125000元 │6250元 │人,無實│罪,處拘役貳│ │ ├──────────────┴────────────┼───────┼─────┤際營業而│拾日,如易科│ │ │ 合計 │189000 │9450 │應繳營業│罰金,以新臺│ │ │ │ │ │稅之情形│幣壹仟元折算│ │ │ │ │ │,故聯浤│壹日。 │ │ │ │ │ │公司幫助│ │ │ │ │ │ │其逃漏營│ │ │ │ │ │ │業稅金額│ │ │ │ │ │ │為0。 │ │ ├──┼───────────────────────────┴───────┴─────┼────┼──────┤ │十一│ 99年10月 │因宏亞公│史明潔共同犯│ │ ├──────────────┬────────────┬───────┬─────┤司、鼎昇│商業會計法第│ │ │宏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PU00000000 │78000元 │3900元 │公司係開│七十一條第一│ │ │ ├────────────┼───────┼─────┤立不實統│款之填製不實│ │ │ │PU00000000 │80000元 │4000元 │一發票營│罪,處有期徒│ │ ├──────────────┼────────────┼───────┼─────┤業人,無│刑貳月,如易│ │ │鼎昇企業有限公司 │PU00000000 │342400元 │17120元 │實際營業│科罰金,以新│ │ │ ├────────────┼───────┼─────┤而應繳營│臺幣壹仟元折│ │ │ │PU00000000 │280500元 │14025元 │業稅之情│算壹日。 │ │ │ ├────────────┼───────┼─────┤形,故聯│ │ │ │ │PU00000000 │322400元 │16120元 │浤公司幫│ │ │ ├──────────────┴────────────┼───────┼─────┤助其等逃│ │ │ │ 合計 │0000000 │55165 │漏營業稅│ │ │ │ │ │ │金額為0 │ │ │ │ │ │ │。 │ │ └──┴───────────────────────────┴───────┴─────┴────┴──────┘ 附表貳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字軌號碼 │銷售額(金額│稅額 │ │ │ │ │皆新臺幣) │ │ ├──┼──────────────┴────────────┴──────┴─────┤ │一 │ 95年12月 │ │ ├──────────────┬────────────┬──────┬─────┤ │ │萬錡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50000元 │7500元 │ │ │ ├────────────┼──────┼─────┤ │ │ │QU00000000 │150000元 │7500元 │ │ │ ├────────────┼──────┼─────┤ │ │ │QU00000000 │150000元 │7500元 │ ├──┼──────────────┴────────────┴──────┴─────┤ │二 │ 96年6月 │ │ ├──────────────┬────────────┬──────┬─────┤ │ │仙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TU00000000 │100000元 │5000元 │ ├──┼──────────────┴────────────┴──────┴─────┤ │三 │ 96年9月 │ │ ├──────────────┬────────────┬──────┬─────┤ │ │台灣百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VU00000000 │11萬8000元 │5900元 │ │ ├──────────────┼────────────┼──────┼─────┤ │ │泰得國際漁業有限公司 │VU00000000 │14萬6000元 │7300元 │ │ ├──────────────┴────────────┴──────┴─────┤ │ │ 96年10月 │ │ ├──────────────┬────────────┬──────┬─────┤ │ │台灣百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VU00000000 │160000元 │8000元 │ │ ├──────────────┼────────────┼──────┼─────┤ │ │泰得國際漁業有限公司 │VU00000000 │170000元 │8500元 │ │ ├──────────────┼────────────┼──────┼─────┤ │ │台灣米鶴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VU00000000 │86000元 │4300元 │ │ │ ├────────────┼──────┼─────┤ │ │ │VU00000000 │170000元 │8500元 │ ├──┼──────────────┴────────────┴──────┴─────┤ │四 │ 96年11月 │ │ ├──────────────┬────────────┬──────┬─────┤ │ │台灣百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WU00000000 │50000元 │2500元 │ │ ├──────────────┴────────────┴──────┴─────┤ │ │ 96年12月 │ │ ├──────────────┬────────────┬──────┬─────┤ │ │台灣百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WU00000000 │50000元 │2500元 │ ├──┼──────────────┴────────────┴──────┴─────┤ │五 │ 97年9月 │ │ ├──────────────┬────────────┬──────┬─────┤ │ │築佳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BU00000000 │0000000元 │59000元 │ │ ├──────────────┴────────────┴──────┴─────┤ │ │ 97年10月 │ │ ├──────────────┬────────────┬──────┬─────┤ │ │築佳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BU00000000 │0000000元 │162150元 │ │ ├──────────────┼────────────┼──────┼─────┤ │ │天霖實業有限公司 │BU00000000 │386400元 │19320元 │ │ │ ├────────────┼──────┼─────┤ │ │ │BU00000000 │414000元 │20700元 │ ├──┼──────────────┴────────────┴──────┴─────┤ │六 │ 97年11月 │ │ ├──────────────┬────────────┬──────┬─────┤ │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CU00000000 │531100元 │26555 │ │ │ ├────────────┼──────┼─────┤ │ │ │CU00000000 │485000元 │24250 │ │ │ ├────────────┼──────┼─────┤ │ │ │CU00000000 │515100元 │25755 │ │ ├──────────────┼────────────┼──────┼─────┤ │ │中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CU00000000 │440640元 │22032 │ │ ├──────────────┼────────────┼──────┼─────┤ │ │久菖實業有限公司 │CU00000000 │225000元 │11250 │ │ │ ├────────────┼──────┼─────┤ │ │ │CU00000000 │248000元 │12400 │ │ │ ├────────────┼──────┼─────┤ │ │ │CU00000000 │214000元 │10700 │ │ ├──────────────┼────────────┼──────┼─────┤ │ │浦森股份有限公司 │CU00000000 │114300元 │132942 │ │ ├──────────────┴────────────┴──────┴─────┤ │ │ 97年12月 │ │ ├──────────────┬────────────┬──────┬─────┤ │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CU00000000 │300200元 │15010 │ │ │ ├────────────┼──────┼─────┤ │ │ │CU00000000 │477900元 │23895 │ │ │ ├────────────┼──────┼─────┤ │ │ │CU00000000 │350760元 │17538 │ │ ├──────────────┼────────────┼──────┼─────┤ │ │中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CU00000000 │533700元 │26685 │ │ │ ├────────────┼──────┼─────┤ │ │ │CU00000000 │547400元 │27370 │ │ ├──────────────┼────────────┼──────┼─────┤ │ │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CU00000000 │75961元 │3798元 │ ├──┼──────────────┴────────────┴──────┴─────┤ │七 │ 98年1月 │ │ ├──────────────┬────────────┬──────┬─────┤ │ │保成資訊有限公司 │DU00000000 │206000元 │10300 │ │ │ ├────────────┼──────┼─────┤ │ │ │DU00000000 │336000元 │10680 │ │ │ ├────────────┼──────┼─────┤ │ │ │DU00000000 │342400元 │10712 │ │ │ ├────────────┼──────┼─────┤ │ │ │DU00000000 │401700元 │20008 │ │ │ ├────────────┼──────┼─────┤ │ │ │DU00000000 │0元 │0元 │ │ ├──────────────┼────────────┼──────┼─────┤ │ │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DU00000000 │53137元 │265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