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涵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2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吳涵蓉所有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涵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固有規定。然按:「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105 年7 月1 日施行。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定有明文;基此,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自101 年7 月1 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即不再適用,應回歸適用上開新修正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檢察官以被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客體,僅限於符合上開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於104 年7 月21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46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千葉興業有限公司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6頁),且俱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6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見偵卷第7 頁),堪認此部分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其他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物雖亦係仿冒千葉興業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見前揭鑑定報告書),茲因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已不再適用,故該扣案物品已非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且稽之扣案物之性質,非屬禁止任何人持有之違禁物,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再者,其中如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物係告訴人自行蒐證購買而取得實際支配權,有露天拍賣結帳明細及前揭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3至28頁、偵卷第7 頁),足認該物品已非犯罪行為人即被告所有,且告訴人係為蒐證目的購得該物,並非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自非屬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另其中如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之物則係被告供己使用(見偵卷第16頁),且檢察官亦認被告就此部分物品無陳列、販賣之犯行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見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非屬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及刑法第40條第3 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物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又餘扣案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惟其上未使用告訴人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自非仿冒商標商品,且非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是此部分聲請之聲請亦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第2 項、第 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1 │仿冒千葉興業有限公司商標之│5件 │警方搜索查扣││ │機油尺 │ │ │├──┼─────────────┼──┼──────┤│2 │仿冒千葉興業有限公司商標之│17件│警方搜索查扣││ │風扇蓋 │ │ │├──┼─────────────┼──┼──────┤│3 │仿冒千葉興業有限公司商標之│1件 │告訴人蒐證購││ │機油尺 │ │買 │├──┼─────────────┼──┼──────┤│4 │仿冒千葉興業有限公司商標之│1件 │告訴人蒐證購││ │風扇蓋 │ │買 │├──┼─────────────┼──┼──────┤│5 │仿冒千葉興業有限公司商標之│9件 │未陳列販賣 ││ │油缸蓋 │ │ │├──┼─────────────┼──┼──────┤│6 │仿冒千葉興業有限公司商標之│7件 │未陳列販賣 ││ │防摔球 │ │ │├──┼─────────────┼──┼──────┤│7 │機油尺 │2件 │非仿冒商標物││ │ │ │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