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0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23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哲劦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神像壹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哲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5 年5 月28日上午11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0 號「財根彩券行」,竊取彩券行負責人錢光三擺置櫃台上之木雕財神像1 尊(價值新臺幣1 萬元)得手。 二、證據: ㈠被告林哲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趙雅伶(財根彩券行員工)於警詢中之指訴。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 三、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四、累犯加重: 被告前因:㈠竊盜、搶奪、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5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罪)、4 月(2 罪)、6 月(2 罪);㈡竊盜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231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㈢詐欺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344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述9 罪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235號裁定應執行2 年1 月確定,於102 年11月1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所餘刑期於103 年1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量刑: 審酌被告竊取告訴人財物,遭成財產損失,價值觀念偏差,應予導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學歷高職畢業,家境小康,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違反義務之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犯罪所得即神像1 尊,其市價1 萬元,經告訴代理人趙雅伶指證明確,被告雖稱已將神像賤賣,惟為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1 萬元。 七、應適用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