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2號原 告 凃林順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凃冠吉 原 告 凃河生 凃淑華 凃燕玉 凃志祥 凃明足 被 告 陳存偉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芃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