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13號原 告 匯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素勤 被 告 傅重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85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傅重淵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18日宣判,而原告係於106年6月5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且斯時該刑事案件又尚未經合法上訴(按被告就該刑事案件係於106年6月6日下午5時許始提起上訴)等情,此觀之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自明。是原告既係在上開刑事案件之訴訟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此段期間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提起本訴自非合法,自應予判決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又原告本件訴訟雖經駁回,惟其仍得另行具狀向本院民事庭或簡易庭提起民事訴訟,以向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