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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4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佳穎洪毓良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748號

第三人
凱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孟桓

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748 號被告邱孟桓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凱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述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748 號案件)被告邱孟桓係凱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現改名為「凱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凱盟公司)負責人,被訴意圖為凱盟公司不法之利益,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6月21日指使不知情之凱盟公司會計黃秀雲以網路申報方式,將低於員工黃馨儀實際領取月薪資總額之投保薪資登載於業務上職掌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並接續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提出投保申請而行使之,使具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據以核算黃馨儀之勞保、健保保險費,以此方式減少凱盟公司每月對黃馨儀勞、健保費用之支出,因認被告涉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罪嫌,則若將來本案審理結果認凱盟公司因被告違法行為獲有不法利益,即應依前開刑法規定宣告沒收,亦即凱盟公司屬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並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本案準備程序業已終結並定於107 年1 月31日下午2 時30分進行審判程序,凱盟公司受裁定參與程序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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